调剂比例分成收入
中央财政按照预算管理体制规定,将某些预算收入来源按一定比例调剂分配给地方的收入。实行收入分类分成办法时,当地方以固定收入和固定比例分成收入尚不能平衡年度预算支出时,其差额由中央财政以调剂比例分成收入予以弥补。调剂比例分成一般选择那些来源广泛、数额较大,属于保证全国性需要的收入。利改税前的工商税,其收入占整个税收的80%左右,在1980年实行的预算体制中被列为调剂比例分成收入的来源。1985年按税种划分收入,其中的中央和地方财政共享收入亦属这类收入。范围包括产品税、营业税、增值税 (这三种税均不含石油部、电力部、石化总公司、有色金属总公司四个部门所属企业和铁道部以及各银行总行和保险总公司交纳的部分); 资源税; 建筑税; 盐税; 个人所得税; 国营企业奖金税; 外资、合资企业的工商统一税、所得税 (不含海洋石油企业交纳的部分)。由于各地方财政收支情况不同,所享有的留成比例也不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