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税权主体与征税权力的双重性国际双重征税的第一个基本特征,就是课税权主体与征税权力的双重性 (或非同一性)。这一基本特征体现在概念(定义) 的第一层含义之中,即 “两个 (或两个以上)国家,各自基于其税收管辖权”,也就是说,行使征税权力者必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自主的税收管辖权掌管者(即不同的课税权主体)。这些课税权主体可以是不同的享有独立自主权的国家,也可以是享有一定立法权的地方自治政府。例如两个不同国家的中央征税当局之间,或州征税当局之间,或州属的地方税务当局之间,或中央征税当局与州税务当局之间,或州税务当局与州属地方税务当局之间等等,对同一跨国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所进行的重复征税。如果没有征税权力及其主体的双重性(或非同一性),即对同一所得两个国家同时行使征税权,就不会发生国际双重征税。显然,征税权力及其主体都具有非同一性,是国际双重征税的重要特征之一。这一特征揭示了国际税收在不同课税权主体之间进行分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