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税客体的不同广义的国际双重征税,还包括由于课税客体的不同而产生的国际双重征税。例如,甲国的一家因公司从其设立在乙国的子公司处取得股息收入。在乙国,子公司是就其利润(其中包括向母公司支付的股息部分) 向乙国政府纳税的; 在甲国,母公司获得的这笔股息收入,依据甲国税法规定,也是要向甲国政府纳税的。虽然从法律上说,利润和股息是两个不同的课税客体,但从经济上讲,股息是分配的利润,是税后利润的一部分。事实上,母公司的股息在乙国以利润的形式连同子公司的保留利润。都被征了税,股息回到甲国后又要被征税。虽然客体不同,但实质上已经构成了国际双重征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