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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读判决以法律为依据。《周礼·秋官司冠》: “以五刑听万民之狱讼,附于刑: 用情讯之,至于旬,乃弊之。读书则用法。”林尹注: “读书则用法: 谓宣读罪证及供词之记录,确实而无疑义,然后用法定刑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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