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误指定管辖权案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误指定管辖权案 误指定管辖权案此案发生于1916年春。湖北省甲、乙两县的相邻地点发生了一起刑事案件。湖北省高等审判厅第一分厅的检察官根据原告诉人的请求,声请指定管辖。因甲县是犯罪地,乙县是犯罪人所在地,两县均有管辖权,只是甲县先受公诉,于是依据刑诉律管辖各节第十五条和第十七条第一款,决定指定甲县知事公署受理此案。不久,经甲县知事多次调查,发现犯罪地实际上是在乙县,而犯罪人中,除一人在甲县外,其余也全都在乙县。甲县知事因此依据刑诉律管辖各节第十二条和《县知事审理诉讼暂行章程》第四条,将该案件判决移交乙县知事公署。湖北高等检察厅知道此事后,便据原告诉人的请求,声明控诉到湖北第一高等审判分厅,该厅认为:此案指定甲县管辖的决定,确定已久,除仅共犯中的一人所在地为甲县外,其他据以指定甲县管辖的事实,根本上不存在,似乎不应以先受公诉为标准,指定甲县审理此案。甲县知事将此案判令移交乙县管辖,与法律无有不符。但“究竟应如何办理,事关刑诉程序,职分厅未敢擅拟,理合备文详请钧厅(指湖北高等审判厅)函转大理院迅赐解释”。湖北高等审判厅接到分厅呈请转交大理院的信件后,认为此案既经该分厅决定指定甲县管辖,即应由甲县受理,该甲县自不能对于已经确定的指定,自由移交乙县。湖北高等审判厅将上述意见及分厅的信函一并呈到大理院。1916年9月7日大理院给湖北高等审判厅的信中说:“既经上级审判衙门指定管辖,自应由被指定的甲县受理。”则此案最终归甲县知事公署辖理。 ☚ 三姊妹卖奸案 和买和卖妻室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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