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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诚实信用说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诚实信用说

诚实信用说

诉讼学说的一种观点。指在民事诉讼中,要求提倡诚实信用原则,反对以损害对方当事人利益为目的而行使权利的行为,也就是反对滥用诉权。该观点是由日本一些学者,如兼子一和竹下守夫教授提出的。兼子一和竹下守夫教授指出,诉讼行为是当事人各方为了得到有利于自己的判决而为的行为。但是,诉讼行为也不能不关心社会生活上的基本要求和对方当事人的正当的利益,从这个意义上说,当事人必须遵守信义原则。尤其在诉讼的胜败对当事人的经济和社会地位有决定性影响的诉讼中,当事人各方容易违反信义原则,偏重于对自己有利的程序上的效果。所以,近年来开始特别强调信义原则在诉讼中的重要性。这种观点已经被日本民事诉讼法所采纳,如该法第139条规定,当事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延误时机所提出的攻击或防御方法,当认为因此致使终结诉讼延迟时,法院可以依据申请或依职权作出驳回的裁判。其根据也是诚实信用原则。因为辩论是由当事人来进行的,不管法院怎样整理辩论和促进诉讼,如果当事人漫不经心,就无法顺利进行。假如法院被当事人松散的或故意拖长的辩论牵着走,这不仅对要求迅速解决纠纷的对方当事人不利,而且增加法院负担,影响提高办案效率。我国诉讼法学界过去没有明确提出诚实信用观点。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诉讼案件的大量增加,以及诉讼问题的繁多,有的学者开始支持这种观点。其根据是我国宪法第5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权利。这是防止权利滥用的最高规范,它表明,任何权利都是有限度的,不可随心所欲。在行使权利时,必须以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为前提。基于宪法第51条的权威性,民事诉讼活动亦必须防止权利的滥用。在民事诉讼法上,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是互相依存的,就个人来说,既享有诉讼权利同时又承担着诉讼义务。对诉讼义务的承担就意味着不得滥用诉讼权利。从上述两种观点来看,“诉讼目的说”显得狭窄一些。因为违反诉讼的目的,即起诉不具有“合法的利益”。原告对司法救济具有合法的利益,是受理其诉讼的先决条件,如果没有法律所保护的利益,就无从作出实体上的判决,诉讼就毫无意义,这无疑是正确的。但这并不能概括滥用诉权的全部内容。因为滥用诉权不仅仅是在起诉阶段,也不仅仅是原告方面; 在整个诉讼过程中,由于诉讼双方的利益始终是相冲突的,任何一方为了达成自己的目的和利益,都可能滥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如果从容定义,则诉讼过程中出现的一些明显的违法行为就不可能得到约束。因此,如果采用“诚实信用说”,就能够对诉讼活动中的滥用诉权行为作出合理解释。根据这种学说,除了违反诉讼目的而起诉属于滥用诉权之外,那些虽然具有合法的利益,却在诉讼过程中采取了不法的手段的行为,也是滥用诉权的行为,是要遭到反对和制裁的。因为诉讼手段的合法性是法律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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