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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诉讼权利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诉讼权利

诉讼主体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诉讼过程中享有的权利。为了保障正确处理案件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中国诉讼法除规定了侦查、检察、审判人员的各种诉讼权利外,还赋予诉讼参与人一定的诉讼权利。由于各诉讼参与人在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不同,其相应的诉讼权利也不相同。在民事案件中,诉讼权利平等是中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1991年4月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条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平等原则表现在双方都有权委托代理人;都有权申请回避;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查阅本案的庭审材料,请求自费复制本案的复审材料和法律文书(涉及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的材料除外)。


诉讼权利

“诉讼义务”的对称。诉讼主体及诉讼参与人、诉讼参加人及其他协助诉讼的有关法定人员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我国,法律赋予公安机关享有侦查、拘留、预审的权利;人民检察院享有检察(包括侦查)、提起公诉的权利;人民法院享有审判的权利。法律赋予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刑事诉讼中的被告人、辩护人和自诉案件中的原告人、代理人,行政诉讼中的参加人,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的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享有法定的权利。诉讼权利是上述诉讼主体、诉讼参与人、参加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在诉讼中实施诉讼行为和进行诉讼活动的基本依据,指在保障案件得到正确、合法、及时地处理和保障有关人员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学界有的学者将诉讼权利划分为广义与狭义两类。狭义的诉讼权利仅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享有的诉讼权利;广义的诉讼权利还包括上述当事人、参加人、诉讼参与人及协助诉讼进行的法定人员等的诉讼权利。由于各诉讼主体和诉讼参与人、参加人在诉讼中的地位不同,法律所赋予的权利也不一样,例如,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人享有广泛的诉讼权利;(1)在整个诉讼过程中,有自行辩护的权利;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对公安司法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提出控告的权利;有依法申请公安司法人员、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回避的权利等。(2)在侦查阶段,对非法拘留、非法逮捕有权拒绝;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权拒绝回答等;(3)在审查起诉阶段,在押的被告人,已宣布免予起诉或不起诉的,有权要求释放;对免予起诉决定,有权要求公开宣布,如果不服,可在7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等。(4)在审判阶段,除自己有权进行辩护外,还有权委托辩护人为其辩护;在庭审中,经审判长许可有权对证人、鉴定人发问;有权对物证进行辩认和申请新的证人到庭、凋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有权参加法庭辩论;辩论终结,有权利最后陈述;对一审判决或裁定不服,有权提出上诉,并依法受上诉不加刑原则保护等。在自诉案件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被告人有依法对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提出反诉的权利等。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当事人有权起诉或应诉;有权委托代理人代理诉讼;有权申请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回避;有权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经法院允许可以查阅本案的庭审材料,或请求自费复印;原告人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人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等。我国行政诉讼法对原告和被告均规定享有广泛的诉讼权利。

诉讼权利

诉讼权利

诉讼主体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在诉讼中享有的各种权利的总称。由于诉讼有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之分,又由于在同一性质的诉讼中诉讼主体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同案件的关系不同,他们的诉讼地位、作用各不相同。我国刑事诉讼法具体规定了作为诉讼主体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各自的诉讼权利。如公安机关依法享有对刑事案件进行侦查的权利,对犯罪嫌疑人依法可以拘留,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执行逮捕; 在侦查过程中,享有讯问犯罪嫌疑人和询问证人、被害人,进行现场勘查,采取通缉,扣押物证等权利。人民检察院有批准逮捕(包括侦查)、提起公诉的权利。人民法院有审判的权利。被害人、被告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有要求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辩护的权利; 被告人在法庭上有作最后陈述的权利,对一审判决不服有上诉的权利,以及在自诉案件中提起反诉等权利。我国法律还明确规定,司法机关要在正确使用自己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同时,切实保障当事人,特别是被告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充分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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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权利

诉讼主体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诉讼中依法享有的权利。如刑事诉讼中的被告人有以下诉讼权利: 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要求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回避的权利,了解诉讼内容的权利,要求调查证据的权利,辩护、答辩、辩论的权利,在法庭上对证人、鉴定人发问的权利,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的权利,对第一审法院的判决、裁定不服,提出上诉的权利,等等。

诉讼权利

诉讼主体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诉讼中享有的权利。为了保障正确处理案件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享有的权利是: 原告人有提起诉讼、放弃、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人有承认、反驳诉讼请求、提起反诉的权利; 双方当事人都有申请回避,委托诉讼代理人,请求调解,进行陈述和辩论,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阅读有关诉讼材料等权利; 双方当事人对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提起上诉的权利,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提出申诉的权利。胜诉的当事人,对已经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中所确定的义务,有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当事人必须正确行使诉讼权利,滥用诉讼权利,或不行使某项诉讼权利,都会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如在法律规定的上诉期限内,当事人如不上诉,第一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败诉的当事人拒不自动履行的,胜诉的当事人即可申请执行,或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无故拖延诉讼,无理缠讼,妨害诉讼秩序的,还会受一定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应承担法律责任。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诉讼权利

诉讼权利

诉讼主体 (诉讼活动中代表国家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的机关和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诉讼中依法享有的权利。我国法律对此有专门的规定。如刑事诉讼法第十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各诉讼参与人在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不同,其诉讼权利也不同。例如刑事诉讼中被告有以下诉讼权利: 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要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回避的权利,了解诉讼内容的权利,要求调查证据的权利,辩护、答辩的权利,在法庭上对证人、鉴定人发问的权利,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的权利,对第一审法院的判决、裁定不服,提出上诉的权利等等。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有委托代理人、申请回避、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的权利; 经人民法院许可,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的庭审材料,请求自费复制本案的庭审材料和法律文书,但是涉及国家机密或本人隐私的材料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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