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诉讼时效的效力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诉讼时效的效力 诉讼时效的效力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发生的法律后果。有关诉讼时效的效力,各国有不同的学说及立法体例。(1) 实体权利消灭说,即时效期间届满致实体权利消灭。《日本民法典》为其代表。(2) 诉权消灭说,即时效期间届满诉权消灭,而实体权利不消灭,因诉权消灭不能请求法院为强制执行,其债务即成为自然债务。该学说因诉权性质不同,又分为起诉权消灭和胜诉权消灭两种,其中《法国民法典》为前者的代表,《苏俄民法典》《匈牙利民法典》为后者的代表。(3) 抗辩权发生说,即时效期间届满后,权利人的实体权利、诉权均不消灭,仅发生义务人依时效规定拒绝履行义务的抗辩权。抗辩权是否行使,由义务人自己决定,以充分体现私法自治的精神。《德国民法典》为其代表。(4) 胜诉权消灭说,即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失去受法院强制保护的权利,但诉权、实体权利均不消灭。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即采此说。我国民法通则实施三十多年,此说屡遭诟病。因为诉讼时效的效力是直接消灭权利人的胜诉权,法院可以不需要当事人申请而直接适用诉讼时效,驳回权利人的诉讼请求,这无疑会给不履行债务的债务人以方便。根据201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92条规定,我国摒弃了胜诉权消灭说,而采抗辩权发生说。按照我国民法总则规定,我国诉讼时效的效力具体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1) 义务人抗辩权发生。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义务人有权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拒绝权利人履行义务的请求。因为义务人抗辩权的行使,自己对权利人所负担的债务转化为自然债务,此债务的履行不再受法律的强制,义务人可以履行,也可以不履行。因为义务人抗辩权的行使,权利人丧失了胜诉权,即失去了人民法院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2) 起诉权不消灭。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依然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义务人履行义务。法院不能以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拒绝受理。胜诉权为公力救济权,诉权则为程序上的权利。诉讼时效届满,权利人失去的是胜诉权而不是诉权,不妨碍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然,法院也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3) 实体权利不消灭。诉讼时效届满,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消灭。我国民法总则第192条第2款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按照此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并不代表着债权人与债务人权利义务关系消灭。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能再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履行的,权利人有权接受,并且义务人的履行,不以其明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条件。无论义务人是否知道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的事实,只要是履行了该债务,履行行为有效,并且不得以诉讼期间已经届满为由请求权利人返还,也不得以不当得利等理由要求权利人返还。诉讼时效的效力,原则上应及于从权利,即主权利因时效期间届满不予保护的,从权利也不应保护,但诉讼时效的效力一般不及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担保物权。此类权利虽为从权利,但具有相对的独立性,故不受主权利时效效力的约束。 ☚ 最长诉讼时效期间 义务人诉讼时效抗辩权的放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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