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亦称“诉讼时效期间的始期”。诉讼时效期间从何时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是权利人请求法院依法保护其权利的法定期间,应当从权利人能够请求法院保护其请求权却不行使的事实状态出现之日开始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规定,除最长诉讼时效外,“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依此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 权利人的权利受到损害。只有权利人的权利受到损害,权利人才能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权利。(2) 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损害。即使权利人的权利受到了损害,但权利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损害,自然也不会想到去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权利。如果权利人的确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了损害,却要其承担怠于行使权利的不利后果,对权利人不公平。这里的知道,是指权利人的确知道其权利受到损害的事实;这里的应当知道,是指权利人主观上不知道其权利受到了损害,但按照其职责、经验、专业水准、注意义务等其也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了损害,因为疏忽而不知道的,法律推定其知道。(3) 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义务人。仅仅知道权利受到了损害,却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谁是损害自己权利的人,也无法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在这样的情况下让权利人承担不行使权利的不利后果,对权利人不公平。其实在生活中,如合同的义务人,权利人自然知道谁是义务人,但有些如侵害人身权利的人,就可能存在一时不知道谁是承担赔偿义务的侵权人的可能。因此,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一定是在具备上述三个条件的时候,权利人依然不主张权利,自然应当承担不行使权利的不利后果。对于一些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法律也作了专门规定: (1) 我国民法总则第189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这里的同一债务,是指在合同订立时即确定产生的同一整体债务,如一次性借款100万,约定分两次偿还,每次偿还50万。这种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2) 我国民法总则第190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法定代理是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计的代理,担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法定代理人的是其监护人。作为被监护人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对其法定代理人存在请求权的,其能够行使请求权一定是在该法定代理关系终止之后,如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变更新的法定代理人。在法定代理期间即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对享有请求权的被监护人不公平。(3) 我国民法总则第191条规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对未成年人的性侵害,不仅给未成年人的身心造成严重伤害,而且因为未成年人的心智尚未成熟,没有性、性权益及维权的意识,又常常会使侵害人逃脱法律制裁。为保护未成年人,法律对于未成年人请求性加害人的诉讼时效作出了特别规定。这里应当注意: 第一,享有性侵害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权利主体是未成年人,即不足18周岁的自然人。即使受害人是法律上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也为该请求权的权利主体。第二,遭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请求加害人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18周岁之日起计算。法律对此的表述也是纯粹的以年龄划分,而不是其取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时间。上述两点的宗旨是一致的,即充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 义务人诉讼时效抗辩权的放弃 诉讼时效期间的始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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