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诉讼文书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诉讼文书 诉讼文书牒诉 牒状 ☚ 告诉的文书 诉状 ☛ 诉讼文书又称“非规范性的法律文书”。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在诉讼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文书材料。包括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依法制作的诉讼文书和诉讼参与人提出的诉讼文书。在我国,属于司法机关制作、形成的诉讼文书主要有:立案报告、破案报告、提请批准逮捕书、批准逮捕决定书、起诉意见书、免予起诉意见书、勘验和检查笔录、起诉书、免予起诉决定书、不起诉决定书、公诉词、补充侦查意见书、审结报告、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审讯笔录、调查笔录、庭审笔录、审判委员会决定书、宣判笔录,以及围绕诉讼过程形成的传票、押票、提票、送达证、执行通知书等。属于诉讼参与人提出的诉讼文书主要有:刑事自诉状、民事诉状、申请书、辩护词、代理词、答辩状、上诉状、申诉状。由于诉讼文书具有法律行为的性质,法律对绝大部分诉讼文书的提出或送达都规定了期限。如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13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应当在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人,被告人应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理后应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应在开庭前7日送达被告人。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应在开庭前7日送达。各种诉讼文书是整个诉讼活动的记载和反映,是重要的资料。司法实践中都应按一定的要求加以整理,装订成册,妥善保存备查。 诉讼文书又称“司法文书”、“法律文书”。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为进行诉讼所制作的各种书面材料。包括: (1) 司法机关制作的文书。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按照一定的诉讼程序处理各类刑事、民事和其他案件所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法律规定,司法机关的侦查、起诉、审判等活动,都必须用文字予以记载才生效,如公安机关的立案报告、检察机关的公诉书、法院的刑事、民事判决书等。大体可分为:报告文书;起诉文书;裁判文书; 笔录; 各种传票、通知书等。(2)诉讼参与人为保护自己权益进行诉讼制作的文书。主要有:起诉状、答辩状、上诉状、申诉状等。诉讼文书是进行各项诉讼活动的根据和凭证,具有一定的法律意义,必须按照法定的格式制作,具有法律效力的应当依法执行。应送达的诉讼文书必须依法送达。 诉讼文书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为进行诉讼而制作的文书。包括各种书状、笔录、判决书、裁定书等。 诉讼文书 诉讼文书亦称“诉讼文件”。为进行诉讼活动而依法制作的各种文书。在刑事诉讼中,一般可分为三类: (1) 提起刑事诉讼的书状,如起诉书、自诉状。(2)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进行刑事诉讼活动的各种笔录,如讯问被告人笔录,询问证人、被害人笔录,勘验、检查笔录,审判庭庭审笔录等。(3)司法机关作出的决定书、裁定书和判决书等。在许多情形下,诉讼文书是法定诉讼行为有效的必要条件之一。通常法律对诉讼文书的格式和内容都有特定要求。只有依法定要求制作,才能真正使其发挥应有的作用,保证诉讼行为的有效性。 ☚ 证据排除 诉讼权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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