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形式英Forms of Action英国早期的一种诉讼程序性的格式。英国在11世纪中被诺曼底人征服以后,建立了统一的皇家法院,受害人在向皇家法院提出申诉时,必须有司法大臣颁发的诉讼开始令状,每一种令状都载明一定的诉讼条件,从而形成一种固定的格式,这种格式就是诉讼形式。如“回复不动产之诉”,原告胜诉时可回复占有他的土地;“侵占动产之诉”,原告胜诉时可以收回自己原有的动产;“侵害权利之诉”适用原告被他人施加暴力侵害而提出的赔偿要求。所有的诉讼形式已被1875年生效的司法法令所废除。
诉讼形式体现诉讼主体的诉讼地位、互相间的法律关系的诉讼活动的基本方式。又称“诉讼结构(构造)”、“诉讼模式”。它是随着国家、社会的发展而发展变化的,又与各国的文化传统、特点有联系。历史上的诉讼形式大别分为两类:控告式诉讼(又称“弹劾式诉讼”)和纠问式诉讼(又称“审问式诉讼”)。当代的诉讼形式,也大别分为两类:辩论式诉讼(又称“当事人主义诉讼”)和混合式诉讼(又称“职权主义诉讼”)。以上详见各该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