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代表人
指群体诉讼中人数众多当事人的代表人。所谓群体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人数众多,由该群体中的一人或数人代表群体起诉或应诉,法院所作判决对该群体所有成员都具有约束力的诉讼。根据诉讼代表人所代表的当事人一方的人数在诉讼时是否确定,可分为人数确定的诉讼代表人和人数不确定的诉讼代表人。
人数确定的代表人是指在起诉时,共同诉讼一方当事人虽人数众多,但具体人员已经确定,由该群体全体成员推选其中一个人或数人,授权其代为参加诉讼的人。人数确定的诉讼代表人在具备下列条件时适用:
❶当事人一方人数在10人以上,不可能全部参加诉讼。
❷人数众多一方当事人之间具有共同利益。
❸人数众多一方当事人的人数在起诉时已经确定,其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也相对集中。
❹人数众多一方当事人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的其他组织的条件。据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人数确定的诉讼代表人必须是人数众多一方的成员,必须能够代表全体当事人的共同利益,具有诉讼行为能力。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代表职责的人,不能推选为代表人。人数确定的诉讼,可以由全体当事人推选其代表人,也可由部分当事人推选自己的代表人; 推选不出代表人的当事人,本人可以另行起诉。诉讼代表人确定后,就由其代表人数众多当事人全体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代表人在诉讼中所实施的诉讼行为视同全体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人数不确定的诉讼代表人是指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经推选或商定,代表该群体参加诉讼的人。它的适用条件是:
❶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起诉时尚未确定;
❷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某个群体中的数人或一部分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109、55条规定的条件的,应予受理。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公告期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最少不得少于30日。向人民法院登记的当事人,应证明其与对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和所受到的损害,证明不了的,不予登记,当事人可以另行起诉。据民事诉讼法第55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数不确定的诉讼代表人的产生有两种方式: 一是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推选代表人; 二是当推选不出代表人时,人民法院可以与参加登记的权利人一起商定代表人。如果以上方式仍无法确定代表人的,根据司法实践,人民法院可以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代表人的人数以2至5人为宜。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法律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以及进行和解,都必须经被代表人同意。人民法院对人数不确定的诉讼作出的判决、裁定,对于代表人和所有参加登记的人发生效力,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的,适用该判决、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4条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连诉讼时效期间内提起诉讼,人民法院认定其成立的,裁定适用人民法院已经作出的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