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中的第三人为维护自己的民事权益,参加正进行的民事诉讼的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的国家称为主参加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的国家称为从参加人)。前者指对他人争议的诉讼标的主张独立的实体权利(如主张原、被告争议的房屋的所有权归自己所有),以诉讼中的原、被告为共同被告,通过提起诉讼的方式参加诉讼的人。诉讼地位与原告相同,享有原告的诉讼权利。后者指虽未主张独立的实体权利,但因案件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如一方当事人败诉后会向自己提出返还请求)而参加到当事人一方进行诉讼的人。诉讼地位不同于原、被告,享有陈述意见、提供证据、进行辩论的诉讼权利,但不得处分被参加的一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