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称内使等官
罪名。内使、都督府、四辅谏院等官、六部监察御史、按察司官均有在外体察民情之责,如有人冒充这些人,诈称是在外巡视,这必然导致官府受到诳骗,有煽惑人民的作用。清人沈家本认为唐律中有诈乘驿马条,明代加入内使,即成此条 ( 《历代刑法考》 四)。明律规定: 诈称内使等官者,斩。知情而跟随一起的人,罪一等,即杖一百,流三千里。如官府知道是诈称,而听之任之的,与犯者同罪。不知情的,不予追究 ( 《明律集解附例·刑律·诈伪》卷二四)。清律: 凡凭空诈称内使近臣,在外体察事务,欺诈官府,煽惑人民者,斩监候。知情随行者,减一等,即杖一百、流三千里; 诈称使臣乘驿者,杖一百,流三千里( 《大清律例集注续编·刑律·诈伪》卷二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