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术缔婚罪以欺诈方法缔结无效或应当撤销的婚姻,因而导致婚姻无效或撤销婚姻的确定裁判的犯罪行为。台湾刑法中妨害婚姻及家庭罪的一种。构成要件如下: (1) 任何人都可能成为本罪的行为主体。(2)行为人必须以欺诈手段,使他人陷于错误,而不知婚姻有无效或应当撤销的原因,而与之缔结无效或应当撤销的婚姻。(3) 行为人必须已经与被害人缔结了无效或应当撤销的婚姻,而且婚姻无效或撤销婚姻的裁判业已确定。即行为必须产生婚姻无效或撤销婚姻的确定裁判的行为结果。(4) 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诈术缔婚的故意,包括明知自己所缔结的婚姻具有无效或应当撤销的原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