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证明责任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证明责任按照法律要求的证明标准证明待证事实或争议事实的职责。现代西方国家刑事诉讼中,控告有罪的证明责任原则上由控诉方承担,被告人没有自证有罪的责任,享有沉默权。在我国,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和司法实践经验,证明责任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应当收集调查证据,审查判断证据,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责任。在公诉案件中,证明责任由公安司法机关承担。《刑事诉讼法》第43条明确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在公诉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责任。但依照法律,对于侦查人员的提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如实回答。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负举证责任(参见[举证责任])的例外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案件,依照刑法的规定,当侦查机关证明犯罪嫌疑人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出其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时,犯罪嫌疑人即有说明其财产差额来源合法的责任。自诉案件的自诉人负有举证责任,人民法院负证明责任。 证明责任❶刑事诉讼中承担提出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义务。在封建纠问式诉讼中,控诉和审判职能不分,司法官员承担着采取一切手段,收集证据,追查犯罪的义务。原告人和被告人也都有举证责任。现代西方国家刑事诉讼中,控告有罪的证明责任原则上由控告方承担,被告人没有举证责任,有拒绝陈述和沉默的权利。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有所不同。英美法系国家采取罗马法中双方当事人“谁主张谁证明”的原则,法官、陪审官没有收集证据,询问证人、被告人,查证事实的责任。控告被告人有罪的原告必须提出证据,提证不足或有合理怀疑时,法庭就宣告被告人无罪。当被告人一方反驳控诉和在法律推定的一定情况下,被告人负举证责任。例如,法律推定每个人精神都是正常的,被告一方如果主张犯罪时精神不正常,必须提出证据证明。大陆法系国家刑事诉讼中检察官依职权承担案件事实的证明责任。检察官收集和提出被告犯罪的各种证据,向法庭起诉;被告人没有举证责任。法官主动询问证人、被告人,调取证据,不受当事人建议、申请、举证的约束。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这不仅是侦查、检察、审判人员的职权,而且也是他们的证明责任。被告人有辩护无罪、罪轻的权利,没有证明有罪、无罪的义务。对司法人员讯问同案件有关的问题,被告人应如实回答,没有拒绝陈述的权利。 证明责任诉讼中承担提出证据证明案件事 证明责任又称“举证责任”。司法机关或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责任。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公诉案件的证明责任由司法机关承担,被告人不负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自诉案件的证明责任由自诉人承担,被告反诉的,对反诉所主张的事实负证明责任。人民法院也可自行收集证据。在我国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对各自主张的事实负证明责任。为了查明事实,人民法院也依职权收集和调查证据,但不承担证明责任。 证明责任 证明责任亦称“举证责任”。司法机关或者当事人承担证明刑事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责轻重的责任。关于证明责任的含义,在学术界有两种观点: 一种认为证明责任指搜集、提出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责任; 另一种认为证明责任不仅包括搜集和提出证据的责任,还包括调查证据和判断证据的责任。证明责任最初见于罗马法,其证明责任的承担原则是“谁主张,谁证明”。在封建时代纠问式的刑事诉讼时期,由于当时尚未产生专门的控诉机关,证明责任由原告人承担。被告人否认被指控的犯罪事实时,证明责任即转由被告人承担。法官对证实犯罪事实是否存在、被告人罪责轻重,也负有主动搜集、调查和判断证据的责任。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建立了公诉制度,承担证明责任的司法机关已不限于审判机关,还有检察机关和侦查机关。鉴于近代资本主义国家采取的诉讼原则的差异,证明责任的具体承担情况基本上有以下几种: (1)采取当事人主义原则的国家,即当事人双方对自己的主张负有证明责任。一般对控告方来说,在检察官或自诉人指控刑事被告人有罪,或者提出指控后被告人否认有罪,或者法官认为已提出的指控证据可疑、不充分时,他都负有提出证据证明的责任。对刑事被告人来说,在其提出反驳控告的事实时,负有提出证据证明的责任。法院对检察官或原告人、被告人提出的证据负有判断责任。(2)采取职权主义原则的国家,即公诉案件由检察机关和法院承担证明责任,自诉案件由原告人和法院承担证明责任。法官在审判时,负有主动收集、调查和判断证据的责任,这一诉讼行为不受当事人双方制约。(3)采取职权主义兼当事人主义原则的国家,搜集和提出证据证明指控的犯罪事实,其责任主要由控告方承担。对于公诉案件,证明责任由检察机关和法院依职权分担。被告人反驳指控时,应当提出证据证明,同时享有沉默权。对自诉案件,证明责任主要由原告人、反诉人承担。被告人反驳指控事实时,应当提出证据证明。法院对于受理的刑事案件,负有主动搜集、调查、判断证据,证明被告人是否犯有被指控的罪行及其罪责轻重的责任,但该诉讼行为不受控告方和原告方提出的证据制约。在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依职权分别承担收集证据的责任。如果是公诉案件,主要由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对控告事实承担证明责任。如果是自诉案件,主要由自诉人、反诉人对指控事实承担证明责任。法院主要承担调查和判断证据的责任。在核实证据时,也可以主动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的行为。刑事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责任,但依法享有辩护权。 ☚ 证明对象 证明范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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