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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证明责任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证明责任

按照法律要求的证明标准证明待证事实或争议事实的职责。现代西方国家刑事诉讼中,控告有罪的证明责任原则上由控诉方承担,被告人没有自证有罪的责任,享有沉默权。在我国,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和司法实践经验,证明责任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应当收集调查证据,审查判断证据,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责任。在公诉案件中,证明责任由公安司法机关承担。《刑事诉讼法》第43条明确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在公诉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责任。但依照法律,对于侦查人员的提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如实回答。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负举证责任(参见[举证责任])的例外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案件,依照刑法的规定,当侦查机关证明犯罪嫌疑人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出其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时,犯罪嫌疑人即有说明其财产差额来源合法的责任。自诉案件的自诉人负有举证责任,人民法院负证明责任。


证明责任

❶刑事诉讼中承担提出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义务。在封建纠问式诉讼中,控诉和审判职能不分,司法官员承担着采取一切手段,收集证据,追查犯罪的义务。原告人和被告人也都有举证责任。现代西方国家刑事诉讼中,控告有罪的证明责任原则上由控告方承担,被告人没有举证责任,有拒绝陈述和沉默的权利。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有所不同。英美法系国家采取罗马法中双方当事人“谁主张谁证明”的原则,法官、陪审官没有收集证据,询问证人、被告人,查证事实的责任。控告被告人有罪的原告必须提出证据,提证不足或有合理怀疑时,法庭就宣告被告人无罪。当被告人一方反驳控诉和在法律推定的一定情况下,被告人负举证责任。例如,法律推定每个人精神都是正常的,被告一方如果主张犯罪时精神不正常,必须提出证据证明。大陆法系国家刑事诉讼中检察官依职权承担案件事实的证明责任。检察官收集和提出被告犯罪的各种证据,向法庭起诉;被告人没有举证责任。法官主动询问证人、被告人,调取证据,不受当事人建议、申请、举证的约束。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这不仅是侦查、检察、审判人员的职权,而且也是他们的证明责任。被告人有辩护无罪、罪轻的权利,没有证明有罪、无罪的义务。对司法人员讯问同案件有关的问题,被告人应如实回答,没有拒绝陈述的权利。
❷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我国行政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配是: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原告和第三人也承担一定范围的证明责任,如原告起诉时应有明确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原告和第三人提供或补充证据。第三人在参加诉讼时也应有事实根据证明其与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人民法院的证明责任,不同于民事诉讼,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但无需全面收集和调查证据,通常只是在原、被告双方提供证据不同而又难以判断或在原告有困难不能收集证据时,针对在主要证据上产生的矛盾焦点,行使其取证的权力。

证明责任

诉讼中承担提出证据证明案件事
实的法律上的义务。罗马法确立的原则是:谁主张,谁证明。双方当事人都提不出证据,负证明责任的一方则败诉。现代刑事诉讼中,英美法系国家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由控诉方承担,被告人不负证明责任。只有被告人主张积极的事实时负有证明该事实的责任。大陆法系国家,证明责任由检察官和法官承担。在民事诉讼中,无论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均采取谁主张、谁证明的证据分担原则。中国刑事诉讼中,公诉案件的证明责任由侦查、检察、审判人员承担,被告人证明自己有罪或无罪是行使辩护权的表现而非义务。自诉案件由自诉人和人民法院负证明责任。中国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应对自己的主张负证明责任,人民法院也依法主动收集和调查证据。行政诉讼由于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举证责任由被告承担。在法学界,一般认为,证明责任即举证责任。但也有的主张区分证明责任和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即提出证据责任,由刑事自诉人和民事、行政诉讼当事人负担,证明责任则由司法机关承担。英国证据理论,有的也主张区分证明责任和举证责任。

证明责任

又称“举证责任”。司法机关或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责任。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公诉案件的证明责任由司法机关承担,被告人不负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自诉案件的证明责任由自诉人承担,被告反诉的,对反诉所主张的事实负证明责任。人民法院也可自行收集证据。在我国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对各自主张的事实负证明责任。为了查明事实,人民法院也依职权收集和调查证据,但不承担证明责任。

证明责任

证明责任

亦称“举证责任”。司法机关或者当事人承担证明刑事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责轻重的责任。关于证明责任的含义,在学术界有两种观点: 一种认为证明责任指搜集、提出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责任; 另一种认为证明责任不仅包括搜集和提出证据的责任,还包括调查证据和判断证据的责任。证明责任最初见于罗马法,其证明责任的承担原则是“谁主张,谁证明”。在封建时代纠问式的刑事诉讼时期,由于当时尚未产生专门的控诉机关,证明责任由原告人承担。被告人否认被指控的犯罪事实时,证明责任即转由被告人承担。法官对证实犯罪事实是否存在、被告人罪责轻重,也负有主动搜集、调查和判断证据的责任。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建立了公诉制度,承担证明责任的司法机关已不限于审判机关,还有检察机关和侦查机关。鉴于近代资本主义国家采取的诉讼原则的差异,证明责任的具体承担情况基本上有以下几种: (1)采取当事人主义原则的国家,即当事人双方对自己的主张负有证明责任。一般对控告方来说,在检察官或自诉人指控刑事被告人有罪,或者提出指控后被告人否认有罪,或者法官认为已提出的指控证据可疑、不充分时,他都负有提出证据证明的责任。对刑事被告人来说,在其提出反驳控告的事实时,负有提出证据证明的责任。法院对检察官或原告人、被告人提出的证据负有判断责任。(2)采取职权主义原则的国家,即公诉案件由检察机关和法院承担证明责任,自诉案件由原告人和法院承担证明责任。法官在审判时,负有主动收集、调查和判断证据的责任,这一诉讼行为不受当事人双方制约。(3)采取职权主义兼当事人主义原则的国家,搜集和提出证据证明指控的犯罪事实,其责任主要由控告方承担。对于公诉案件,证明责任由检察机关和法院依职权分担。被告人反驳指控时,应当提出证据证明,同时享有沉默权。对自诉案件,证明责任主要由原告人、反诉人承担。被告人反驳指控事实时,应当提出证据证明。法院对于受理的刑事案件,负有主动搜集、调查、判断证据,证明被告人是否犯有被指控的罪行及其罪责轻重的责任,但该诉讼行为不受控告方和原告方提出的证据制约。在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依职权分别承担收集证据的责任。如果是公诉案件,主要由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对控告事实承担证明责任。如果是自诉案件,主要由自诉人、反诉人对指控事实承担证明责任。法院主要承担调查和判断证据的责任。在核实证据时,也可以主动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的行为。刑事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责任,但依法享有辩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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