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证明范围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证明范围诉讼中证明对象之外的待证事实。苏维埃刑事证据理论中的术语。也称作证据事实或者中间事实。证明对象在刑事诉讼中主要是指犯罪事实,包括被告人是否实施了犯罪行为、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故意、过失、犯罪性质、目的动机及被告人身份等同定罪量刑有关的情况。但证明上述证明对象的证据事实本身也有待查证,从而成为证明范围,以区别于证明对象。苏联蒂里切夫等著《苏维埃刑事诉讼》一书就持这种观点。证明对象的事实是刑事判决的依据,每个案件都必须查明,是证明的目的。证据事实的范围是由侦查员、法院根据每个案件酌情决定的,是达到证明目的的手段。 证明范围 证明范围是以全面、充分、客观地判明对案件有意义的情况的总和。包括3类事实: (1) 构成证明对象的各种情况,如判明被告人是否犯有杀人的情况; (2)证据事实或称中间事实,如对一个具体杀人案件,要判明被告人同被害人之间是否有过敌对关系; (3)辅助事实,如为了评定证人证言是否可信而需要判明的各种事实。证明对象事实同证据事实之间容易混淆。两者的区别在于: 前者是刑事判决的法律根据,是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因而它是每个案件所必须判明的事实; 后者是否需要判明由侦查员、审判员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酌情决定,不具上述法律意义。前者是作为证明目的的一种情况,后者则是达到这种目的的手段。 ☚ 证明责任 证据保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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