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优势说又称“证明优越说”。环境诉讼中证明违法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一种方法。日本环境法教授加藤一郎于20世纪70年代将英美民商法中的“证明优势”(Preponderance of Ev-idence)引用于环境诉讼。主张:在环境法中,考虑到公法的制裁与私法救济的需要,不能要求以严密的科学方法查究出严格的因果关系; 证明程度得因事而异,就刑事而言,“超过合理怀疑” (Beyond aReasonable Doubt)的证明程度即可;就民事而言,只要加害人、受害人任何一方的证明优于对方即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