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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证据的适用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证据的适用

证据的适用

指证据的收集、保全、审查核实和证据的判断的总称。
据民事诉讼法第50条、第64条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收集、调查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的,或者人民法院认定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调查收集。这些法律规定是当事人、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收集调查证据的法律依据。所谓民事证据的收集调查是指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和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根据法定程序,运用科学的方法、把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事实,予以发现、提供、提取和固定的诉讼行为。收集调查证据的范围由具体民事案件需要加以证明的对象所决定。收集调查证据的方法由事实材料的持有者、材料保存的方式预先决定。人民法院收集调查证据可采用以下方法:
❶责成当事人提供证据;
❷人民法院直接调查取证;
❸委托调查。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委托外地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在收到委托书后,30日内完成调查。因特殊原因不能完成的,应在30日内函告委托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必须遵守以下原则:
(1) 合法原则。收集调查证据必须依法进行。人民法院调查证据的,应由审判人员两人以上共同进行。调查材料要写明调查人、记录人、被调查人、调查的时间、地点,并由所有人员签名或盖章。一案有数个证人的、应当分别进行。法律禁止采用威逼、引诱等方式获得证据。
(2) 客观全面原则。收集调查证据必须实事求是,依据证据本来面目取证、查证。同时,凡是能够证明当事人之间争执的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各种事实证据都应收集。
(3) 主动、及时、深入、细致原则。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收集调查证据时,必须严格遵守上述原则和不得伪造、毁灭重要证据,不得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不得以暴力、威胁、贿买等办法阻止证人作证或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证。
证据的保全是指证据有可能灭失或在将来难以取得的情况,人民法院根据诉讼参加人的申请或依职权采取措施,对证据加以固定和保护的制度。证据保全的条件是:
❶证据可能灭失。
❷证据在将来难以取得。证据保全的提出可在起诉前,也可在起诉后。在起诉前申请证据保全的,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采取保全措施的,应通知申请人于一定期间内提起诉讼。起诉后申请的,由人民法院决定。如果人民法院接受了申请,应裁定准许保全。并在裁定中指明: 保全哪一种证据,何时、何地采用何种方法保全。如果不接受,也应裁定不准许保全并说明理由。当事人不服裁定的,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诉讼前的证据保全也可向公证机关提出申请。对证人证言的保全采用制作证人证言笔录或录音的方法; 对物证的保全可由人民法院进行勘验制作勘验笔录、绘图、拍照、摄影或保存原物的方法; 对被保存的原物易腐烂或可能变质的,作出记录后,可依法进行处理。保全证据的材料,由人民法院存卷保管。
所谓审查核实证据是指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在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通过法庭审理的方式,对案件的全部证据进行查证和核实的诉讼活动。所谓判断证据是审判组织对案件的全部证据,确认其证明力的一种思维活动。所谓证明力是指民事诉讼证据经过审判人员对证据的审查核实和判断的认定。审判人员审查核实和判断证据时应对各个证据进行具体分析 ,并在此基础上对全部证据进行综合分析,排除证据的疑问和矛盾,以此得出正确的结论。对各种证据的审查核实,有以下具体要求:
(1) 对于书证的审查核实和判断,应审查书证的来源是否可靠; 书证的内容是否真实; 书证的形式是否合法。
(2) 对于物证的审查核实和判断,就注意物证的形式、物证的特征、物证的构成和物证的效力。
(3) 对于视听资料的审查核实和判断时应对视听资料的效力、制作过程、内容是否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否是原件及其客观真实性进行分析。
(4) 对证人证言的审查核实和判断时应采用以下方法: 审查证人证言的来源及形成条件; 审查证言的内容与证明对象的关系; 审查判断证人的记忆及表达能力;审查证人的思想品质及其他关系; 必要时当庭质证。
(5) 对当事人陈述的审查核实和判断时应注意: 陈述与其他证据是否一致; 承认是否合法真实; 对鉴定结论的审查核实和判断应注意: 提供鉴定的材料是否充分可靠; 参加鉴定的人员是否具有一定的专门知识和经验; 作出鉴定结论有无外力干扰; 鉴定结论同有关证据是否一致。
(6) 对勘验笔录的审查核实和判断时应注意: 勘验对象是否进行了破坏或伪造; 勘验笔录的内容是否全面完整,准确的反映勘验对象; 勘验笔录与其他证据是否吻合。

☚ 证据的种类   期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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