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的许可性证据法中的一项证据原则。对于一定的法律关系、法律行为和其他法律事实,法律要求必须依照一定方式或手段证明的,一旦发生争议,应当用各种法定的证据证明案件事实,而不能用其他种类的证据来证明。 证据的许可性为限制或禁止某些事实材料作为证据所确立的规则。限制或禁止的规则有些是 基于程序上的理由,有些是出于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上的考虑。英美证据法认为,在一定情况下不得提出某项事实材料作为证据使用。主要包括:(1)违背现行社会制度、社会利益和公共道德的及构成犯罪的理论。(2) 评价某项法律优劣或证明其有无。(3) 否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院裁判 (依照再审程序提起再审的除外)。(4)匿名报告。(5)与周知的自然规律或定理违背的材料。(6) 卜卦、求仙等迷信断语和魔法咒语。(7) 非法证据材料。苏联等国的证据理论也较为重视证据的许可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