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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证据的妨害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证据的妨害

证据的妨害

指证据遭受当事人的妨害的行为。证据的妨害主要表现为诉讼中发生的对查明案件真相有重要意义的证据被毁灭或被伪造。被伪造,指诉讼当事人故意制造虚假证据,歪曲案件事实真相,使法官在认识案情上发生偏差或错误; 被毁灭,指诉讼当事人运用非法手段使证据不复存在,阻碍法官使用该证据。证据的妨害还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贿赂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赂胁迫他人作伪证。证据的妨害使双方当事人就有争执的待证事实,无证据或无真实的证据可用,待证事实存在与否不可认定。如果证据的灭失或作伪是由于负举证责任的当事人自己的行为所致,其举证责任不会变动。如果证据的灭失或作伪是由于应负举证责任的相对人所致,则发生相对人是否因而就其证据灭失行为所致的待证事实不明、负举证责任的问题。德国判例对于证据的妨害所采取的解决方法有两种。第一种是直接利用德国民事诉讼法第286条自由心证的规定,由法院法官依其具体情形进行判断,因而采取表见证明的方法,令妨害证据的当事人负证据提出的责任; 第二种是采取举证责任转换方法,令妨害证据的当事人,负担客观举证责任,而应举证的当事人不负举证责任。德国多数学者认为,法院应当就证据妨害的行为以自由心证作出评价,从而就个别具体情形进行适当的判断,属于被告的证据提出责任问题,并非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在被告遗失证据时,法院应当令被告提出证据以证明其无过失。如果被告无法证明,法院得以心证判断被告过失的有无,换言之,法院可以作出被告过失的认定,也可作出无过失的认定,法院并不一定作出被告过失的认定。但是也有的学者认为,该判例属于举证责任转换的问题。主张该说者认为,被告既因证据妨害行为形成待证事实不明的状态,原应就待证事实负客观举证责任的原告(被害人),即因被告的证据妨害行为而免于举证,其举证责任转归被告负责。所以,在被告就待证事实不能为举证,而法院就待证事实亦因状态不明无法进行判断时,应依举证责任分配原理,当然作出被告败诉的判决,不产生法院依自由心证进行判断的问题。还有的学者认为,除上述利用举证责任分配原理及自由心证进行评价的方法之外,应就个别情形,选择举证责任转换或者表见证明为之,不必一律将证据妨害的问题归为举证责任转换问题或表见证明问题进行解决。根据我国的司法实践,对于毁灭或伪造证据、阻止他人作证或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规定为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对于这些行为,民事诉讼法设定了不同严厉程度的强制措施,以及各种强制措施的适用程序。但是,对于采取强制措施后仍然无法取得证据的情形,应如何解决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却没有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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