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的出示
一种诉讼证据规则。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收集证据的,法院可依职权进行收集。不论是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还是法院依职权自行调查收集的证据,都必须在法庭上出示。只有在法庭上出示,并经过质证后被确认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这是被告要求原告出示证据的法律依据。为了维护法院的审判权威,在当事人与审判人员之间建立良好的信任关系,使法院的审判活动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法院必须遵守证据的出示规则。对于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无论是开庭前递交的还是当庭递交的,均应由其本人或代理人向法庭提出。开庭前向法院递交的,在当事人陈述某个事实后会提出 “某项证据已在开庭前向法庭提供”,审判人员即将该证据材料退还该当事人,由当事人向法庭出示; 未到庭证人证言由该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宣读; 书证材料经双方当事人辨认后,交书记员宣读; 物证交该当事人辨认后,由书记员或执行庭法警向对方当事人和旁听人员出示;视听资料由书记员或执行庭法警播放。上述证据向法庭出示后,仍由审判人员收回。如果是当庭提供的,亦应按程序出示或宣读,然后提交法庭存卷。对于法庭在开庭前调查收集的证据,未到庭证人证言和书证由书记员宣读; 物证由书记员或执行庭法警出示; 鉴定结论由鉴定人宣读; 勘验笔录由勘验人宣读。鉴定人、勘验人未到庭的,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由书记员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