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开权益)条例The Securities (Disclosure ofInterests)Ordinance
监管香港证券市场重要法规之一。于1988年7月14日通过,1991年9月1日起正式生效实施。该条例旨在保障上市公司及公众利益,使他们能及时了解有关公司的股权分布及控股权的变化。其主要内容包括:
❶任何持有一家香港注册上市公司的10%股权者,包括透过基金或代理人等形式而持有实益股权者,均须公开持股数量,而后每增减1%的持股量,即须呈报,否则将受到惩罚;
❷任何有公开股权责任者须在5日内向有关上市公司呈报,而有关公司须在接到报告的翌日通知联交所,并且保存一份档案供公众查阅;
❸准许大股东及董事要求其他股东提供所持股权的资料;
❹授权财政司可以委托调查员,追查有关人士持股的情况;
❺法庭可以限制有关股份的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