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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证券纠纷防范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证券纠纷防范

证券纠纷防范

为避免证券买卖、转让等活动中可能发生的违约纠纷和侵权纠纷所采取的防范措施。违约纠纷是证券法律关系主体的一方或双方,因违反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而发生的纠纷;侵权纠纷是因侵害权利主体的权利而发生的纠纷。避免和防范证券纠纷的最有效的方法,是依法进行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的买卖或转让活动。
证券交易、转让属于民事行为,其行为必须符合民事法律行为才有效。我国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❷意思表示真实;
❸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缺少或违反其中任何一项的证券行为,都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无效行为,并要承担由此而引起的法律后果。
中国的各项民事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都是依据民事主体地位平等、等价有偿、自愿、公平、诚信实用和保护民事权利等基本原则制订的。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在具体的民事关系中互不隶属,地位平等,各自能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志。即公民具有平等的民事权利能力,平等地适用同一法律,平等协商处理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问题。等价有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从事财产转移活动时,要遵照价值规律的要求进行等价交换,即买主在取得使用价值的同时必须付给卖主等价值的货币,任何一方都不得无偿占有他人的财产,一方给另一方造成损害必须付给等价值的补偿。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必须根据自己的真实意志来表达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时,要力求做到公平合理。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活动主体要对他人和消费者诚实无欺,恪守诺言,讲究信用,忠实履行义务,并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法律保护民事权利原则,是指公民和法人的民事权利受法律的保护,任何人侵犯他人的民事权利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这些基本原则贯穿于各项民事法律和证券法规之中,是任何公民和法人从事证券活动都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人们在证券活动中遵循这些基本原则,就可以避免许多不必要的纠纷,一旦发生了纠纷,守法者也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和保护。
证券买卖、转让属于一种金融活动,不仅受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的规范,而且还要受金融法、证券法、工商行政管理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范。在这些法律规范中,既明确规定了什么行为是允许做、受法律保护的,又明确规定了什么行为是不允许做的非法行为,以及对违法者的处罚办法。因此,进行证券买卖、转让活动,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事。法律禁止的证券交易活动,如私下串通同时买卖同一种股票、制造股票的虚假供求和价格,利用内部消息从事股票买卖,制造、散布虚假或容易使人误解的消息诱使他人参与交易,未经许可擅自在市场上直接或间接买卖自己发行的股票,操纵市场连续抬价或压价买卖同一种股票等,都是坚决不能做的。即使法律允许从事的证券买卖和转让活动也不可大意,而必须力求使交易的每一个具体环节都明确无误、符合法律要求。如委托经纪人买卖证券一定要在委托书上明确填上买进或卖出的数量、价格、时间、交割方式等内容,不要留下空白栏目,以免横生枝节、发生意想不到的纠纷。各项交易手续一定要按规定的程序及时办理,千万不要发生先买卖证券,后办理或不办理过户手续一类行为,竭力避免因手续不全而发生的纠纷。证券交易、转让中的各种手续凭证一定要妥善保管,一旦发生纠纷,这些原始凭证就能使自己在法律裁决中立于不败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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