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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证券立法与管理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证券立法与管理

证券立法与管理

如果不算公债条例和有关的章程,那么,近代中国的证券立法,则始于1914年12月29日由北洋政府颁布的证券交易所法。该法虽较简单,但颁布于本国证券交易所建立之前,说明人们对立法的重视,它对证券市场的发展是有积极意义的。1929年的交易所法则表现了中国当时的证券交易立法的基本成熟(参见“中国1929年交易所法”),此法1935年修正,从8章58条改为8章61条,内容基本未变。1929年还制定颁布并于1946年修订有公司法。从形式上看,证券立法是比较完备的。但近代中国的证券管理则相对落后,主要表现在始终缺乏一个统一的有足够权威的管理机构,且不说清朝政府时期,就是有了独立的证券立法的民国时期,终国民党之世,都是如此。北洋政府时期,由农商部兼管交易所,1921年的信交风潮的原因之一就是缺乏统一的强有力的管理,除农商部,外国领事馆和租界的工部局等都可以批准成立交易所。后该部于1926年9月制定公布“交易所监理官条例”,在各地设交易所监理官负责管理。南京政府成立后,证券管理归1927年11月设立的金融监理局,1928年9月改归财政部新成立的泉币司,但工商部也管。而从1929年以后,则由财政部与工商部(以及工商部与农矿部合并后的实业部和后来的经济部)共管。因此几十年来,证券的发行市场、流通市场和证券交易行为都比较混乱,缺乏严格的监督和规范,从而造成风波迭起,投资者受损、破产,股票债券威信扫地,社会动荡不安的消极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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