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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证券法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证券法zhèng quàn fǎзакóн о цéнных бумгах

证券法

有关调整证券的发行、买卖和其他交易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对有价证券的发行、交易、清理等各方面活动进行规范,提供法律保证和限制的行为规范,它以证券交易法为主,同时包括公司法、破产法等法规中有关证券的相关条款。主要规范以下内容: (1)证券的性质、种类及适用范围; (2) 证券的发行资格,发行者的权利义务;(3) 证券发行的基本程序和必要的手续; (4) 证券的交易规则; (5) 经营证券交易的资格以及证券交易机构的职责权限; (6) 证券上市的条件; (7) 证券交易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8) 证券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其管辖范围; (9) 违法行为的种类、处罚方式以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证券法

调整证券发行、交易和证券监管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如美国1933年的《证券法》主要规范了证券“公募”行为,1934年《证券交易法》规范了证券商和经纪人在证券市场上的活动,规定了证券的发行公开和继续公开制度。旧中国第1部证券法律是由北洋政府1919年颁布的《证券交易法》,国民党政府于1929年10月颁布《交易所法》,1935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1949年颁布了《管理证券交易暂行办法》等各项规章。1978年后,中国先后颁布各类证券法律法规性文件250多件。1998年12月29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共12章214条,从1999年7月1日起施行。

证券法Securities Act

亦称联邦证券法,系国会于1933年通过的一项法令。该法通过为投资者提供州际贸易中新证券发行的某些信息的办法来保护投资者。该法要求发行证券的公司以登记书形式向联邦贸易委员会报告详细情况。并要求公司向有意购买证券者提交计划书,其内容包括公司高级职员的姓名,拟出售证券的性质和公司的财政状况,符合上述要求的公司方可出售证券。如在说明书或报告书中作假,则应受到民事法或刑事法惩处。该法的缺点是措词不够明确,对股票市场和股票经纪人缺乏控制手段。

证券法/证券和证券市场/证券发行/证券承销/证券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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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

证券法

1998年12月29日由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1999年7月1日起施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是新中国的第一部专门调整证券市场活动的法律。该法共分12章214条,具体内容包括: 总则; 证券发行; 证券交易; 上市公司收购; 证券交易所; 证券公司;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证券交易服务机构; 证券业协会;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法律责任和附则。
《证券法》 的颁布,对规范证券市场中各方当事人的行为,促进我国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将发挥重要的作用。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证券市场是这一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改革开放中逐步建立起来的我国证券市场,虽然时间不长,但发展很快,自1990年12月和1991年6月上海和深圳相继设立证券交易所以来,按照 “法制、监管、自律、规范” 的方针,大胆试验,稳步前进,使我国的证券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初步形成了一定规模,不断积累了实践经验。到目前,在两个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境内上市公司已有800多家,股票市值超过2万亿元,参加交易活动的投资者达3700多万户。为证券交易服务的证券业务经营机构和社会中介机构等,也形成相当规模,我国的证券业已成为重要的金融行业。在证券市场取得不断发展的同时,由于缺乏经验,也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是上市公司质量不高,市场运行还存在较大风险,法制尚不健全,监管体制和监管力量尚不能适应证券市场的发展要求,以及发生一系列的内幕交易、操纵股市、欺诈投资者等违法和其他违规问题。有些地方还发生了比较严重的违法乱集资、欺诈投资者的问题,引发社会的不安定。
为了正确地指导和推动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特别是吸取亚洲金融危机的教训,进一步完善监管措施,健全金融监管体系,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和国家经济全局的安全,有必要在总结我国建立证券市场过程中的实践经验和教训,并参考借鉴国际上证券活动的有效规则,制定一部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 《证券法》,将证券活动纳入健全的法制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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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

证券法

用以确认和调整法人及自然人在有价证券发行、转让、行使过程中的地位、权力、义务及其发生的经济和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凡是由证券法确认和调整的与有价证券的发行、转让、行使过程中地位、权力、义务及与其有关的一切社会关系,即上升为证券法律关系。调整这些证券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就是证券法。
由于历史原因和各国具体情况不同,各国对于证券管理及其法律制度的认识不尽一致,制定法律的方法、角度及证券管理方式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形成各具特色的证券法律体系。从总体上考察,世界证券法律制度划分为美国、英国和欧陆三个体系。
美国证券法体系。该体系对证券及其交易管理制度制定有专门法律,并注重公开原则。美国证券法律主要有《1933年证券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1935年公共事业控股公司法》、《1939年信托契约法》、《1940年投资顾问法》、《1940年投资公司法》及《1970年证券投资者保护法》等。这些法律由美国联邦证券交易委员会负责统一执行。此外,各州还有各州的证券法,即“蓝天法”。在政府的监督下,证券商自律性组织,保留相当的自治权,可以制定证券交易规则,从而形成联邦立法、州立法和自律组织规则完整的证券体系。与美国证券法体系相似的国家或地区有日本、南朝鲜和台湾等。
英国证券法体系。该体系的证券法律主要规定在公司法中。此外,还有若干单行法规,如1958年《防止欺诈(投资)法》、1963年《美国保护储户法》等。其主要内容:包括公开说明书制度、证券商登记制度、防止欺诈规定和有关资本发行管理制度等。该体系对证券交易所及其会员采取自由放任态度,政府不进行干预。英国证券交易所内部有严格的“自律性”交易规则,有较高水准的专业性证券商,采取严格的自律制度和公开说明书制度。属于该体系的国家和地区基本上是英联邦的成员。
欧陆证券法体系。该体系的证券法律由公司法、证券交易所规则和银行法中的若干制度组成。对证券管理采用严格的实质性管理原则。对证券发行人的特殊利益限制比美、英体系严格,要求公司股东的实际出资一律公平。但对公开原则的实施低于美英体系的要求。属于该体系的国家,除欧洲大陆国家外,还有部分亚洲和拉丁美洲国家。
在旧中国,北洋政府和国民党政府曾先后在民商法或专门的单行法规中对证券交易做出法律规定。如北洋政府1914年公布的《证券交易法》;国民党政府1929年颁布的《票据法》,1930年公布的《交易所法》及1931年公布的《交易所法施行细则》等等。但由于旧中国商品经济不发达,与之相关的证券交易及其有关的法律制度也极不健全。解放初,我国曾成立“天津证券交易所”,存在的时间不长,还没有形成一套较为系统的证券管理法规,但它的一些管理规定和规则,却成为我国社会主义证券法规的萌芽。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大发展,证券市场也初具规模,但还没有制定全国性正式证券法规,只是颁布了一些暂行条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股票、债券管理的通知》,《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等。各地基于证券市场发育程度,从实际出发陆续制定了一些规定和办法,如《上海市证券交易管理办法》,《深圳市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等。全国性证券法规正在制定中。

☚ 第十篇 证券法规   公司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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