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加强对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活动的管理,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1997年11月30日经国务院批准,1997年12月25日由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发布的、自1998年4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共6章38条。 其主要内容:总则;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人员;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管理;罚则;附则。
本办法所称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是指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及其投资咨询人员以及下列形式为证券、期货投资人或者客户提供证券、期货投资分析、预测或者建议等直接或者间接有偿咨询服务的活动:
❶接受投资人或者客户委托,提供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服务;
❷举办有关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的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
❸在报刊上发表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的文章、评论、报告,以及通过电台、电视台等公众传播媒体提供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服务;
❹通过电话、传真、电脑网络等电信设备系统,提供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服务;
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形式。还规定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业务许可。凡未经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均不得从事上述所列各种形式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