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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证券发行市场的立法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证券发行市场的立法

证券发行市场的立法

台湾证券发行市场以发行公司及证券承销商为主体。法律要求发行公司的财务,业务充分公开,并忠实地表达,不能有欺骗行为。同时要求承销商有一定的服务水准,并约束其行为。
关于发行公司。法律为防止发行公司滥发证券发生欺骗行为,对公开发行的证券,采取事前审核制,并力求其提供的资料能够符合“充分”与“确实”两项要求。公开发行股票时,发行公司必须提供法定的详细资料,连同公开说明书一并向证券管理机构申请予以审核,其中部分文件须由会计师及律师查核签证。审核时和审核后,如发现所提供资料有违反法令或虚伪不实情况,公司负责人要承担赔偿损失之责。发行公司开始募集股本或公司债时,除将重要资料予以公开外,须对认股人或应募人交付公开说明书,以供投资者加以考虑,不致被骗盲目作出投资决策。所有新证券须经过证券管理委员会或其指定机构(中央信托局、中华开发信托公司或台湾银行信托部)签订后才能公开发行。公开发行有价证券的公司,应于每营业年度办理决算后15日内,将财务报告给会计师审核签证后依法提交股东常会承认后,向主管机关申报审查。此项财务报告应以抄本送证券交易所或证券商同业公司以便监督,并提供给股东查核。
法律为防止上市发行公司的董事、监事利用内幕消息买卖股票,获取不当的利益,规定:
❶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应将其董事、监事、经理及持有股份占股份总额5%以上的股东,所持有本公司股票种类、股数及票面金额,向主管机关申报。公司应于每月15日前,将上述股票持有人上月份股数变动情况,向主管机关申报。
❷凡依证券交易法公开募集和发行有价证券的公司,其章程应分别注明全体董事及监事持有记名投票的股份总额,并不得少于“发行人申请募集与发行有价证券审核准则”规定的成数。
❸上市公司全体董事和监事所有记名股票的股份总额低于上述规定的标准时,证券交易所得报请主管机关核准限制或变更原有交易方法。如仍未能改善以上情况的,证券交易所得报请主管机关核准停止其买卖或终止其上市。
法律规定,上市公司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主管机关得命令其停止一部或全部证券买卖,或者对证券自营商、证券经纪商的数量加以限制:
❶发行该有价证券公司遇有诉讼事件或非诉讼事件,其结果足使公司解散或变动其组织、资本、业务计划、财务状况或停顿生产,而有影响市场秩序或损害公益者。
❷发行该有价证券公司,遇有重大灾害、签订重要契约、发生特殊事故、改变业务计划的重要内容或退票,其结果是使公司的财务状况有显著的变更,而有影响市场秩序或损害公益者。
❸发行庐有价证券公司的行为,有虚伪不实或违法情况,足以影响其证券价格,而损害公益者。
❹该有价证券之市场价格,发生连续暴涨或暴跌情况,而有影响市场秩序或损害公益者。
关于证券承销商。法律规定:证券承销商的业务范围、最低资本额、设置适应的营业处所及必要设备。还规定证券承销商对外负债总额及其流动负债总额,如包销有价证券,其包销的总金额不得超过其流动资产减流动负债后余额的一定倍数;证券承销商董事、监事、经理或其他职员在承销证券期间内,不得利用任何名义购买证券承销商所代销或包销的证券;证券承销商的价格标准;证券承销商包销报酬或代销手续费;证券承销时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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