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保管毁损丢失处理
当事人对证券保管、毁损、丢失如何进行处置的规定。证券代表一定的价值,持有者应妥善保管,防止毁损、被盗或丢失。为此,就应先将这些证券的名称、发行单位、日期、价格、编号进行登记。如果证券价值量较大,持有者自行保管有困难,可由证券交易部门代为保管,一般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都开办代保管业务。
一旦证券遗失,要及时向发行公司和有关证券公司通报挂失,并委托证券公司办理公开催告手续,确认原证券无效后,再补发新证券。
如果证券被盗,要立即报告当地法院、公安机关和有关证券公司,并向警方递交被盗声明,同时递交被盗证明书及上报书、证券发行申请书、买卖证书和签字证书,由其通过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将被盗证券号码通告全国的证券公司,防止其转卖入第三者手中。
如果证券发生毁损,要及时向证券公司报告,并将毁损的证券拿到证券公司确认。如果证券毁于火灾,须取得消防部门有关火灾的证书,还须向有关部门申报。委托证券公司办完公开催告手续后,领取补发新票。
法院在接到如上申报6个月后,如仍未有人申明拾到或得到以上证券,就可以判断并宣布该证券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