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买卖停止(或限制)
对证券交易中限制种种不公正买卖行为的规定。一般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❶对内部人员交易的限制。证券发行公司的职员往往与影响投资家投资选择的信息有直接关系或容易接近这些信息。这些人在了解未公开情报的条件下进行证券交易,与一般投资者相比,处于明显有利的地位,是极不公平的。对此,如果不管,将使证券市场的公正性和健全性受到损害,便投资家丧失对证券市场的信赖,所以证券交易法关于内部人员的交易作如下规定:一是禁止与公司有关者的内部交易。包括上市证券发行公司的职员、与发行公司缔结契约者等与公司有关的人员。他们在因职务和契约关系之便了解有关该公司业务的重要事项,或者从公司有关系者口中得知重要事项时,在该事实未公开之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上市证券,违者追究其刑事责任。二是禁止公开买进者进行内部交易。对证券公开买进者及其相关人员,在该公司买进的有关事实未公开之前,禁止他们买进为公开买卖对象的上市证券。三是要求公司要员或主要股东返还非正当收益。为防止公司要员或主要股东非法利用职务地位之便所得到的秘密,通过买卖该公司的证券而获得不正当的收益,公司有权要求他们向公司提供利润。
❷禁止虚假买卖与合谋买卖。所谓虚假买卖,即以导致他人对上市有价证券买卖状况的误解为目的,不含有价证券权利转移为目的的买卖交易;所谓合谋买卖,即在自己进行有价证券买卖时,事先与某人预谋与同样的价格买卖同样的证券。在证券交易中这种行为被禁止,而且以此为目的委托证券公司,或证券公司接受委托也被禁止。
❸禁止操纵市场行市。所谓操纵行市,是指以引诱顾客在证券市场买卖有价证券为目的所进行的下列活动:一是单独或与人合伙进行导致他人误认为某种有价证券看涨的活动,或造成某种证券行情变动的买卖活动,或者委托或受托这种活动。二是通过自己或他人对市场的操纵,散布某种证券价格变动的好处。三是为配合进行证券交易,故意对重要事项作出虚假的表示,或作出使他人误解的表示。
❹禁止稳定操作。所谓稳定操作,多指单独或合伙以固定或稳定有价证券价格为目的,从事有价证券市场的一系列交易,或委托或受托进行这种活动。除以上各种限制以外,通常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交易委员会还确定其他各种自我限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