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证人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证人(zhèng · rén)<名> 证人zhèng rén法律上指除当事人外能对案件提供证据的人。1876年李圭《环游地球新录》:“公堂深广五六丈。上起台高三尺,若暖阁。设公案,坐讯官三人,各具纸笔,随问随录供。旁一桌坐三、四人,为新报馆记事者。案前立一人,为传审吏。左设一椅,坐原告或证人。”1890年《日本国志》卷二十八:“不能为证人者: 一、 十六岁以下幼者,二、 知觉精神不足者,三、 喑哑者,四、 被剥夺公权者或停止公权者。” 本人←→证人běn rén ← → zhèng rén本人:当事人自己。 证人 证人了解案件事实情况而被司法机关通知到案作证的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证人必须具备三个条件:其一,必须是知道案件有关情况的人;其二,必须是能够辨别是非、能够正确表达的人;其三,必须是自然人。在诉讼中,当事人和被害人不能做为本案的证人;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司法鉴定人和辩护人等都不能充当所经办案件的证人;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同案被告人的供述只能用来查实其他被告人口供,他们之间不能以证人身份作证,其供述不是证人证言。证人在诉讼中享有一定的诉讼权,并承担一定的诉讼义务。证人如故意作伪证或隐匿罪证,应负法律责任。 ☚ 被害人 近亲属 ☛ 有关的人 有关的人不是亲近的人:匪人 另见:关系 豪迈 熟悉 认识 证明 诉讼 ☚ 有关的人 认识的人 ☛ 证人诉讼参与人之一。当事人以外了解案情并向侦查、检察、审判人员提供证言的人。在我国刑事诉讼中,证人指除当事人以外就自己所了解的有关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进行陈述的人。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证人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了解案件情况;(2)能够辨别是非和正确表达;(3)是自然人。证人是诉讼参与人之一,是由案件事实决定的,既不能任意选择,也不能随意更换。这种特征同时决定了证人作证优先的原则,即当诉讼中的证人身份形成以后,其将不可以在诉讼中担任侦查、检察、审判人员及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等。证人在刑事诉讼中承担下列义务:(1)应当根据公安司法机关的通知按时到指定地点接受询问,不得拖延时间或无故不到。除有法定情形外,证人应当出庭作证;(2)应当向公安司法人员如实陈述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况,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要负法律责任;(3)应当保守案件秘密。证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的权利有:(1)本人及其近亲属获得安全保障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证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2)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陈述的权利。(3)在侦查阶段,有要求为自己的姓名保密的权利。(4)证人对自己的证言笔录,有要求阅读或向他宣读的权利;对记录中的错误或遗漏的地方,有更改或补充的权利;也可以请求自行书写证言。(5)对公安司法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或进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提起控告的权利;对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手段收集证言的,有抵制和反对的权利。(6)出庭作证,有在3日前得到法庭出庭通知的权利。(7)证人因作证而影响个人收入的,有要求给予补偿的权利。 证人知道案情并向公安司法机关提供证言的人。在刑事诉讼中,证人,是指除当事人、被害人之外就自己所知道的有关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进行陈述的人。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7条的规定,证人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了解案件情况;(2)能够辨别是非和正确表达;(3)是自然人而不是法人。证人是诉讼参与人之一,是由案件事实决定的,既不能任意选择,也不能随便更换。证人在刑事诉讼中承担下列义务: 证人了解案件真实情况而被通知到案作证的诉讼当事人之外的人。不能随意选择或更换代替。中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任何公民,只要了解案情,并能正确表达,都可充当证人。但是,因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此外每一案件的被告人、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书记员等; 刑事被告人的辩护人、民事案件的代理人,也不能作各该案的证人。证人在诉讼中依法享有一定的诉讼权利和负担一定的诉讼义务: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陈述的权利;对被询问的笔录有权查阅,发现笔录与原述不符时,有权要求更正;因出庭作证所损失费用有权要求偿付。证人有受司法机关传唤到庭作证的义务;有对司法机关据实陈述和回答问题的义务;对司法机关询问 证人 证人zhengren了解案情而被通知到庭作证的人。证人是由案件本身所决定的,不能随意选择和代替。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对证人没有资格限制,任何公民只要了解案情都有作证的义务。但因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年幼不能辨别是非和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此外,为了确保案情的客观真实,当事人不能作本案或同案犯的证人;被告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本案审判人员、书记人员不能充当本案的证人。证人在诉讼中依法享有一定的权利,承担一定的义务。如在诉讼时有权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有权查阅、询问笔录,发现笔录与原述不符有权要求更改;因出庭作证所花的各种费用和收入损失有权要求补偿。同时,证人接到司法部门的通知后,有义务按时到庭作证;有对司法部门如实陈述和回答问题的义务;有对司法机关询问情况和本人陈述内容保密的义务。证人如有意作伪证,或隐匿罪证,应负法律责任。 ☚ 供词 证据 ☛ 证人就自己知道的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作证的自然人。在我国,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可以作为证人,但下列人员除外:1.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2.本案的侦查、检察、审判、鉴定、翻译人员、辩护人、代理人。在诉讼中,证人必须如实提供证言,不得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否则,要依法承担责任。 证人据以证明和认定事物真实情况的人员。 证人 证人与案件事实有关的或直接、间接了解案情而被通知到案作证或提供证言的人。证人制度形成于罗马法。现代世界各国诉讼立法中,证人制度是一项重要内容。对于谁能充当证人,各国规定不一。英美法系国家当事人 (除公诉人外)、鉴定人均可充任证人,但大陆法系国家则不能。许多国家还规定了“拒绝作证权”,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拒绝为证人。对有义务作证的人,事先或事后要进行宗教性宣誓。中国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被告人不能充当本案证人,同案被告人不能互相作证。证人应按时出庭,据实陈述。如有意伪证或隐匿罪证,要负法律责任。证人享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查阅更正证言笔录,要求支付作证补偿费用,人身安全不受侵犯等项合法权利。 ☚ 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证物 ☛ 证人 证人直接或间接了解案件真实情况并依法到案提供证明的人。证人制度在罗马法中即已形成。罗马法对证人资格有严格限制,如对于法律行为的证明,非在场人不得为证人等,证人是由案件本身决定的,不可任意选择,具有不可替代性。证人提供的证言是证据的一种。现代各国法律对证人的资格、权利和义务都作了相应的规定。一般除了某些特定情形外,凡是了解案件情况的人都具有证人资格。在我国,只要不是因为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无知,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凡是了解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但是,没有强制证人作证的规定。侦查、检察、审判人员不能同时充当经办案件的证人,但他们依法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在侦查阶段经证人要求,可以就其提供的证言予以保守秘密,但在开庭审判时,证人作证必须公开。证人的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证人如果有意作伪证或隐匿罪证,要负法律责任。对于询问笔录,证人有权查阅、修改或补充。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法院决定开庭对刑事被告人审判时,要在开庭前3日将开庭地点和时间通知证人。 ☚ 沉默权 证明 ☛ 证人了解案件事实情况而被通知到案作证的人。证人是案件本身决定的,是客观存在的,不能随意选择或代替。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任何公民,不问其家庭出身、社会地位、性别、年龄、健康状况,只要能提供对案件有意义的证言,都可充当证人。但是,因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为证人。此外,为了确保案情的客观真实,凡是被告人都不能充当本案的证人,也不能作同案其他被告人的证人;刑事被告人的辩护人、民事案件代理人,也不能作本案的证人;侦查、检察、审判人员等不能同时充当经办案件的证人。证人在诉证中依法享有一定的诉讼权利和负担一定的诉讼义务。例如: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对被询问的笔录有权查阅,发现笔录与原述不符时,有权要求更正;因出庭作证所花的费用有权要求偿付。同时,证人有受司法机关通知到场的义务;有据实陈述和正确回答所提问题的义务;对司法机关询问的情况和本人陈述的内容有保守秘密的义务。证人如有意作伪证或隐匿罪证,应负法律责任。 证人凡是知道案件情况而经法院传唤、证明案件事实的人,称为证人。证人是案件本身决定的,是客观存在的,不能随意选择或代替。任何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但在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年幼无知,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此外,凡是被告人不能充当本案的证人,也不能作同案其他被告人的证人; 诉讼代理人、辩护人不能同时当证人; 审理本案的审判员、书记员也不能同时充当经办案的证人。证人可以依当事人的申请,或由法院依法传唤到庭。当事人申请传唤某一证人时,应当说明证人的姓名、住所与自己的关系,以及需要证明的事实。证人在民事诉讼中,依法享有一定的诉讼权利和承担一定的诉讼义务。到庭的证人,要遵守法庭秩序,接受审判人员的询问,当事人、第三人经审判长的许可,也可向证人发问,证人有据实陈述和正确回答所提问题的义务。对询问笔录,证人有权查阅,发现笔录与原陈述不符时,有权要求更正;因出庭所花的费用有权要求补偿; 证人因作证受到打击报复时,有权要求人民法院予以保护。在同一案件中,有多数证人的,应当个别询问,必要时互相对质。涉及国家机密的,如未经主管机关许可,证人可拒绝作证。证人故意作伪证,应负法律责任。 证人witness 证人witness 证人能对案件提供证据的非当事人。按楚法规定,同祀一社、同居一里、同事一官者,不能相互为证;亲为叔伯兄弟者,也不能相互作证。只有具备法定资格并经盟诅之后,证人所提供的证词才具有法律效力。证人的数量则不限。包山楚简138号简反面:“同社、同里、同官不可证、匿至从父兄弟不可证。”137号简:“执事人为之盟证,凡二百人十一人。既盟,皆言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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