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朝升教唆词讼案
本案发生于乾隆五十七年(公元1792年)。案犯许朝升,年已七十,因教唆他人诬告,被判处流刑。初审此案的贵州巡抚以其年已七十,可否收赎,请示皇帝。皇帝令刑部查考以前是否办过这类案子。如办过,是否准罪人收赎。刑部遵旨查核后认为,年老之人,律准收赎,是因为考虑到年老之人精力已衰,不致再犯,故特加原宥。至于许朝升以毫不干己之事而教唆他人诬告,其年虽老,智虑未衰,若准其收赎,免其罪责,那么许朝升还可能再犯类似之罪,扰累乡间百姓,这是不符合律文本意的。以前各司虽没有办过这类案子,但军流情重之犯,虽年老亦不准改赎的情况也不少见,所以刑部批复贵州巡抚,不准许朝升收赎,而应依律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