亦稱“訊杖”、“訊棍”。審訊用刑之杖。其長短組細,歷代皆有明文規定。《舊唐書·刑法志》:“其杖皆削去節目,長三尺五寸。訊囚杖,大頭徑三分二釐,小頭二分二釐。常行杖,大頭二分七釐,小頭一分七釐。笞杖,大頭二分,小頭一分半。其决笞者,腿分受;决杖者,背、腿、臀分受。”《明律·獄具圖》:“訊杖,大頭徑四分五釐,小頭徑三分五釐,長三尺五寸,以荆杖爲之。其犯重罪,贓證明白,不服抬承,明立文案,依法拷訊,臀腿受。”《水滸傳》第三十八回:“那人見衆人都散了,肚裏越怒,拿起訊棍,便奔來打宋江。”又六十九回:“自古兩國相戰,不斬來使。於禮不當,只將二人各打二十訊棍。”

訊杖
《三才圖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