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员法案“政府法案”的对称。通常指在实行议会内阁制的资本主义国家中,由议员向议会提出的法案。主要有以下限制: (1)议员只能提出属于所在议院职权范围内的法案。(2)要经由批准或同意才得提出法案。如尼泊尔宪法第55条规定,兼任大臣、国务大臣和助理大臣以外的议员,就征课新税或增加税额等事项提出法案或修正案之前,必须事先得到国王的批准。(3)要得到一定数量议员的附议。如科威特和尼加拉瓜为5人附议,奥地利为8人,泰国为20人。(4)财政法案只能由政府提出。此外,还应以书面形式提出,且应阐明案由、理由并具备法案条文。在社会主义国家,除政府等组织有权提出法案外,一定数量的人民代表也有权向代表机关提出法案。 议员法案在实行议会内阁制的国家中,由议员向议会(或国会)提出的法案。该类法案一般都是基于拟议中的立法而提出,大都与公共政策有关,并具有广泛的普遍适用性,属于公法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