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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法律规定的对有特殊勋劳者犯罪的 (十恶除外) 特别审议制度,往往可以减免刑罚,为“八议”之七。周代有议勤之辟。三国魏新律开始入律,历代沿用。所谓“勤”,唐律指有大勤劳。明律议勤列为八议之六,指有大将吏谨守官职,早夜奉公或出使远方,经涉艰难有大勤劳者。清律同。
八议之六。即触犯刑律之人,视其官职高低并是否勤于本职,若是,则可减、免其刑罚。《唐明律合编·明律》: “议勤,谓有大将、吏,谨守官职,早夜奉公,或出使远方,经涉艰难,有大勤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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