训诚xùn chéng(字)毕祖高,宋代人,建昌军佥判。 训诚司法机关对违法行为人进行批评教育的方法。有刑事训诚和民事训诚之分。刑事训诚是人民法院以国家的名义,对罪犯的犯罪行为进行公开谴责、令其悔改、不再重新犯罪的一种办法;民事训诚是人民法院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情节轻微的人,进行批评教育,令其停止妨害的一种方法。训诚在民事强制措施中,属于最轻微的一种,由合议庭或者独任审判员决定采用,不需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在诉讼的各个阶段、法庭内外都可适用。适用后,记入笔录,存入卷中。行为人经训诚后仍不停止妨害行为的,则应视其情节轻重采取其他强制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