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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计划生育统计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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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计划生育统计方法

计划生育统计方法

计划生育工作者,为掌握计划生育的进展,观察避孕药具、节育手术及新节育方法的效果,需用计划生育统计方法作出统计。现择要介绍如下。
计划生育常用指标的统计 做好计划生育统计需有完整的原始记录,如出生、死亡、结婚,节育方法、节育手术等记录或表格。内容应包括统计所需项目,如年龄、性别、时间、地点等。常用统计公式如下。


年平均人口数可用6月30日人口数,或将去年年终人口数加今年年终人口数除以2。


女性或男性青年的晚婚率应分别计算,初婚不包括复婚、再婚。


符合计划生育要求出生人数,是按各地提倡计划生育的要求而定,不同地区相比,应有统一的要求。


一对夫妇不论何方落实节育措施,均按女方统计。暂不需落实措施的妇女,包括孕妇、初婚需生育妇女等。


此处一胎,习惯指生第一个活孩,而非胎次。
节育效果统计 注意事项:
❶随访方法: 有信访、电话访、家访、门诊访等。但前三者由于凭节育者本人主诉,对有些情况如宫内节育器(IUD)脱落或早孕可能遗漏。而门诊随访可作妇科检查、化验、超声、X线等检查,因此对诊断妊娠、IUD脱落及并发症比较正确。若门诊随访率达100%,则统计结果最可靠。若失访率高,1年中高于10%,2年中高于15%,则得出的效果正确性是有问题的。因失访者中包括放IUD后感觉良好,因而不重视随访检查,或自知节育器已脱落,或已妊娠认为无需去医院检查。如此得出的脱落率,妊娠率就不能反映实际情况。
❷随访时间: IUD的效果受随访时间的影响。随访时间短效果好,随访时间长效果差。正如肿瘤的术后疗效与时间有关,随访1年的存活率必然高于5年的存活率。因此如随访时间不同,二组IUD就无可比性,正如肿瘤术后1年存活率显然不能与5年存活率相比。因此总结IUD效果时,一定要作出放置一、二……年的效果,以便与其他放置同样年限的IUD作比较。当设计出一种新型IUD时,如只将使用数月或半年的效果,与其他使用时间较长的IUD作效果比较,而得出新型节育器效果好的结论,实际上是不可靠的。此外,不分时间的混合统计也很难说明问题。
❸相同统计方法才能相比: 如节育器统计方法有多种,用不同方法计算的结果也不相同。如313例IUD放置12个月的随访结果,脱落者10人。将详细资料按妇女月方法统计,脱落率为4.09%; 按净累积生命表法统计,脱落率为3.89%。因此用不同统计方法作出的百分率不能相互比较。
❹显著性检验: 不同节育器即使用相同统计方法得出的停用率,不能只凭百分率高低即作出效果好坏的判断,最后还需经显著性检验才能得出结论。
统计方法 有百分率计算法,妇女年计算法,周期计算法及生命表统计法等。
一般百分率计算法 此法较简单粗略。在估计某一地区一定时间内使用数量较大的节育方法效果时可用此法。如用外用节育器(包括避孕套、阴道隔膜)或节育手术达一定时期,经随访得到随访总人数与妊娠人数,则妊娠率(即失败率)可按下式求得。


妇女年计算法 避孕药具如避孕套、阴道隔膜、内服或外用避孕药,通常都用妇女年计算法。若简单地用百分率计算法求得妊娠率,就会忽略每个妇女用避孕药具的时间长短。服用时间愈短,妊娠机会较少;时间愈长,妊娠机会必然较多。例如二组采用同种避孕药,一组中大多数人观察时间较短,而另一组则较长,二组得出的避孕效果可比性差。用妇女年计算法可避免这一缺点。统计

表1 用避孕药具的妇女月计算表

避孕月数人 数妇女月(人数×月数)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0
50
55
82
87
100
118
135
132
125
150
146
0
100
165
328
435
600
826
1080
1188
1250
1650
1752
合计11809374

要做好科研统计分析,在给药前必须与服药者详细讲解服用方法,如在月经周期第几天开始服,服用天数,连续服药的必要性等,使服用无误。最好有专人给药、随访及记录,开始时应每月给药随访,稳定后可每2~3月一次。避孕药记录内容须包括药名、姓名、年龄、每次用药日期、副作用出现及持续日期,妊娠或停药日期及原因。妊娠原因如属用药方法错误,非药物本身失败,可在分析中说明纠正。甾体避孕药的妊娠率较低,有效率高,然因药物副反应停用者较多,因此在对比中,常将避孕药的可接受性这项指标放入效果中一起统计。停用原因可分因症停用(包括恶心、嗜睡、突破性出血、体重增加等)及非因症停用 (包括个人或社会原因,如需生育、改用其他避孕法等),然后算出总的停用率和续用率以观效果。妇女月以30日为一月计算,实用中可以历月作算。每100妇女年的各种指数称比尔(Pearl)指数,算法如下:


周期计算法 应用避孕药具失败都在某一个月经周期,尤其避孕药为周期性服用,因此统计效果用周期计算较月历计算合理。由于月经周期大多小于30日,因此同一时期内月经周期数较历月数为多。如一年有12个历月,但可有13~14个周期,用表1资料计算周期数,得总周期数为10,539(表2),较总妇女月数9374为多。因此用周期数作分母求得的妊娠率或停用率低于用妇女月计算者,而有效率或续用率则高于用妇女月计算者。

表2 避孕药周期计算法

周 期人 数总周期数(人数
×周期数)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0
50
53
68
73
86
90
107
104
83
108
104
117
137
0
100
159
272
365
516
630
856
936
830
1188
1248
1521
1918
12个月共计118010539


生命表统计法 1967年Tietze首先将生命表法原理应用于IUD的效果统计,现已成为当前国际上IUD标准统计法。IUD的生命表统计法有二种: 主要的一种是计算净累积停用率。这是一种多项减缩生命表法。先分别算出各种原因的净累积停用率,然后相加,得出总累积停用率,从而得出累积续用率。此法计算步骤较多。另一种是粗累积停用率,用单项减缩生命表法,计算方法比较简单,适用于几组个别停用项目间的比较。
1. 净累积停用率计算法: 进行净累积停用计算时所需资料,包括确定研究日期,自某年某月某日开始到某年某月某日止; 每月(历月)放入人数;每人放入日期、停用日期、停用原因。放节育器后必需定期随访,应在术后1、3、6月随访,以后每隔半年~1年随访1次。
放后顺序月(即放到第几月)的算法是,若到研究截止日IUD仍在用,应算到截止日; 若是停用应算到停用日。算法为终止月减去放入月,若终止日比放入日大,则月数相减后加1月(如1977年9月4日放入IUD,1979年4月15日终止,即4-9+24=19 19+1=20)。若终止日小于放入日,则不需加1月。若终止日发生在放入第1个月中,应算为放后第1月终止。
各种情况停用日的确定方法,
❶妊娠: 指IUD在子宫内的带器妊娠,妊娠日为停用日期。
❷脱落: 节育器全部脱出日为停用日期; 部分脱出者,以发现取出之日为停用日; 脱落日期不明者,取已知最后存在日与发现已脱落日之中间数。
❸取出: 取出日为停用日。除去因妊娠或因节育器部分脱出之取出。
❹失访与脱离研究: 以末次随访或检查日期为停用日。放后从未随访到者,以放后第1月作停用日。脱离研究系指节育器在子宫腔内,已转他院随访或因其他原因死亡者。
❺研究截止日期: 一般定在月终。相隔2月后,应作最后一次随访,以便发现最后一月的妊娠及停用数。
净累积停用率计算方法,须通过以下6张计算表的计算程序及项目,统计出净累积停用率。如假设自1978年7月1日到1979年12月31日共18个月中,放IUD者为1051人。该组失访包括脱离研究有74人,失访率为7.04%。按失访率不可超过一年10%、2年15%之标准,本组在标准范围内,可按以下步骤作计划生育效果统计:
(1) 计算按历月放入和停用IUD的人数及按顺序月算的续用人数: 表3-1 A项为IUD放入后的历月,C项D项按历月计算,如1978年7月放节育器共15人(C),到研究截止日(1979年12月31日)共停用8人(D)。B项指IUD放入到截止日为第x顺序月,(如1979年12月放入到截止日12月31日为第1月,1979年11月放入者到截止日为第2月,依次类推)。E=C-D,E项为按顺序月算的续用人数(如1978年7月放入的15人,到1979年12月31日,即到第18个顺序月,共停用8人,因此第18月的续用人数E项为15-8=7)。

表3-1 历月放入和停用的人数及按顺序月算的续用人数

放入的历月
A
放后的顺序
月(第x月)
B
放入人数
C
放入至研究
截止的停用
总数
D
续用人数
E
1979年12月
11月
10月
1
2
3
93
79
91
12
9
4
81
70
87
1978年8月
7月
17
18
30
15
10
8
20
7
合计 1051209842

(2) 计算放节育器后每一顺序月中的各种停用数: 表3-2中,因症取出D项包括因IUD出血或腹痛等症取出;非因症取出E项包括其他原因取出,如需生育、失访、研究需要等;F=B+C+D+E,F项为放后第x月的总停用人数。所有放IUD者1051人都至少放过第1月,第1月放数最多,故第1月停用人数也相应最多,为33人。F项中总停用数合计209,与表3-1D项中合计数应相等。而两表各行数字却不同。因表3-1D项指各历月放入至研究截止日的总停用数。而表3-2F项是指各顺序月中的总停用数。
(3) 计算校正妇女月: 表3-3中B、C项数字自上两表中计算出来,B为表3-1 E项,C为表3-2F项。D项是未观察满一整月的人数,D=B+C。而表3-1E项中,第3月续用人数87人是在10月1~31日中任何一日放入,到12月31日研究截止日止仍继续续用者,可见87人在放入之月(10月),基本上都未放满(或观察满)一整月。停用总人数C项即表3-2 F项,其中又如放后第17个顺序月停用2人,此2人是在放到第17个月中任何一日停用,故此2人在停用的第17月中都未放满或观察满一整月。这些未观察满一个月的人,在统计上应以每个人平均观察半月来计算或纠正,即为校正人数E项,E=D×0.5,即得需纠正的人数。F项为每个(顺序)月中的总放置人数。每个放置IUD者都要进入或经过第1月,故第1月放置人数即总数1051人;第2月的F项=上月F项数-上月D项数,即1051人-114人=937人。此因D(114)=B(81)+C(33),而此81人 (即表3-1E项数)是1979年12月放入,统计到研究截止日12月31日止,都只放置了第1个月;顺序月第1月中停用人数C项为33人,故到第2个月已无这些人数,这样第2月的F项人数即为937人。依此类推。之后,即可统计出校正妇女月人数G项,G=F-E,即得每个顺序月中放IUD的校正妇女月(即校正人数)。

表3-2放节育器后每一顺序月中的各种停用数

放后的顺序月
(第x月)
A
妊娠
B
脱落
C
因症取出
D
非因症取出
E
总停用数
F
1
2
3
1
3
2
9
7
3
9
2
1
14
6
18
33
18
24
17
18
1
1
0
1
1
1
0
0
2
3
合计254931104209

表3-3 校正妇女月计算法

放后顺序月
(第x月)
A
续用
人数
B
停用总
人数
C
未观察满
一个月的
人数
D
校正的
人数
E
总放置
人数
F
校正妇女
月(人数)
G
1
2
3
17
18
81
70
87
20
7
33
18
24
2
3
114
88
111
22
10
57
44
55.5
11
5
1051
937
849
82
10
994
893
793.5
21
5
合计8422091051(525.5)(6853)6327.5

(4) 计算累积续用率: 表3-4示累积续用率计算法。由于本组放置节育器校正妇女月 (人数)在第12个月尚有133人,此后降到100以下(表3-3G项),用妇女月(人数)小于100的数字,因基数过小,不宜用作计算率,故本组资料只可计算12个月的累积续用率。本表B项即为表3-3G项,停用人数C项即为表3-2总停用数F项,D=C×0.5,放入该月的校正人数E项=B+D项,放满

表3-4 累积续用率计算法

放后顺
序月
A
校正妇
女月
(人数)
B
停用
人数
C
校正停
用数
D
放入该
月的校
正人数
E
放满该
月的校
正人数
F
每个妇
女的月
续用率
G
每个妇女
的累积续
用率
H
1
2
3
994
893
793.5
33
18
24
16.5
9
12
1010.5
902
805.5
977.5
884
781.5
0.967343
0.980044
0.970205
0.967343
0.948039
0.919792
12133136.5139.5126.50.9068100.641232
合计604019195.56135.55944.5  

该月的校正人数F项=B-D项,每个妇女的月续用率G项=F÷E项,H项每个妇女的累积续用率的第一个月即同G项的第1个月,以后各月的H项=G×上月H项即得。
(5)计算各种原因的停用数及放入各顺序月的每个妇女净的月停用率: 表3-5中B~E项为各顺序月中的各种原因停用数。F项为表3-4 E项数。G~J项计算法是B~E项分别被F项除。如第2月J项=6÷902而得。
(6) 计算每个妇女各顺序月净月停用率及12个月的每100妇女的各种因素净累积停用率:表3-6计算每个妇女的净月停用率(即放入第一月的妇女净月停用率)。B项的月初累积续用率即表3-4H项中上个月月终的累积续用率,而第1月初的累积续用率等于1。C~F项是由相应的表3-5中G~J项,分别乘B项所得。如第2月的月脱落率D项(0.007507)=B项(0.697343)×表3-5H项(0.007761)所得。表3-5 各种停用数及放入各顺序月的每个妇女净的月停用率

表3-6 每个妇女各顺序月各种净月停用率(及12个月的每100妇女的各种净累积停用率)

放入后顺序月
A
月初累积续用率
B
月妊娠率
C
月脱落率
D
月因症取出率
E
月非因症取出率
F
总月停用率
G
1
2
3
12
1.000000
0.967343
0.948039
0.707130
0.000990
0.003217
0.002354
0.005069
0.008906
0.007507
0.003531
0.010138
0.008906
0.002145
0.001177
0.005069
0.013855
0.006435
0.021185
0.045621
0.032657
0.019304
0.028247
0.065897
合计 0.0423300.0705570.0463120.1995690.358768
12个月每100妇女的各种
净累积停用率
4.27.14.620.035.9

若计算每个妇女12个月的各种净累积停用率时,可将12个顺序月的净月停用率相累计(即相加)即得,如本表合计一栏。以此数乘以100即为放后12个月每100妇女的净累积停用率,如12个月的每个妇女净累积妊娠率为0.042330,乘以100,即得放置12个月每100妇女的净累积妊娠率(停用率)为4.2。
将本表中12个月的每100妇女的各种原因的净累积停用率归纳成表3-7,其中总停用率是各种停用率的总和,与表3-6中的总月停用率35.9%相符。续用率为100%-总停用率(35.9%)=64.1%,和表3-4H项第12个月的每个妇女的累积续用率×100相符。
2. 粗累积停用率计算法: 计算方法比较简单,只计算一种原因的停用而不考虑其他各种停用因素。同一资料算得的粗累积停用率高于净累积停用率,且各种原因的粗累积停用率不可相加作为总的停用率,因而此法不能算出IUD的续用率。因为粗累积停用率的计算不够精确, 故各种原因停用数算得的粗累积停用率相加得出的总数,与用总停用人数(各种原因停用数相加数)算得的净累积停用率数不相等。因此,粗累积停用率只用于几种IUD或几组IUD的某种停用率间的比较。

表3-7每100妇女的净累积停用率(12个月)

各种停用 率(%)
妊 娠
脱 落
因症取出
非因症取出
总停用率
续用率
 4.2
7.1
4.6
20.0
35.9
64.1

表4-1以脱落率为例示粗累积停用率的计算法。B项为表3-3G项数。C项为表3-2 C项数。D=C×0.5为校正脱落数。E=B+D是校正使用人数。F=B-D是放满该月的校正人数。G=F÷E是每个妇女的月末脱落率。第1月的H项即同月的G项,以后各月H项=G×上月H项。I=H×100(小数只取一位)。每100妇女的累积脱落率J项=100-I,如第2月的J项=100-98.3而得。

表4-1 每100妇女的粗累积脱落率(12月)

放入后顺
序月
A
校正妇女
月(人数)
B
脱落数
C
校正脱
落数
D
放入该月
的校正数
E
放满该月
的校正数
F
每个妇女的
月末脱落率
G
每个妇女的累
积未脱落率
H
每100妇女的
累积未脱落率
I
每100妇女的
累积脱落率
J
1
2
3
994
893
793.5
9
7
3
4.5
3.5
1.5
998.5
896.5
795
989.5
889.5
792
0.990986
0.992192
0.996226
0.990986
0.983249
0.979538
99.1
98.3
98.0
0.9
1.7
2.0
12133211341320.9850750.91964992.08.0
合 计 442260626018 11.450123  

计算每100妇女的各种粗累积停用率(12个月),用表3资料算得的各种粗累积停用率归纳为表4-2,此种停用率不能相加成总停用率,故不能得出续用率。

表4-2 每100妇女的各种粗累积停用率(12个月)

停用原因率(%)
妊 娠
脱 落
因症取出
非因症取出
5.2
8.0
5.4
9.3

3. 累积停用率标准误及95%可信限的计算法:系累积停用率的一种显著性测定,按Potter氏法,但样本数不可低于100。净或粗累积停用率的标准误公式为:

R=一定时间内每100妇女的净累积停用率,T=同时期的停用数,95%可信限的下限=R-2SE,95%可信限的上限=R+2SE。如表3-6中12个月每100妇女净累积脱落率D项为7.1,可信限的计算如下: R=7.1,T=44(表3-5C项),则:


95%可信限的下限=7.1-(2×1.029277)=5.04
95%可信限的上限=7.1+(2×1.029277)=9.16若净累积停用率中的停用数过小(T≤10),按上法计算上下限都偏低,T小于4时,下限可成负值,在此种情况下95%可信限可由累积率乘以与T值相当的常数,即Ma-inland常数 (表5-1)。例如12个月的每100妇女的净累积脱落率R=8.035,T=7,查表5-1,下限常数为0.4,上限常数为2.06,所以下限为8.035×0.4=3.1,上限为8.035×2.06=16.5。如T=0,因此12个月的每100妇女的净累积脱落率R=0。97.5%上限可用下列公式作粗略计算:

表5-1 95%可信限的Mainland常数表

T下 限上 限
1
2
3
4
5
6
7
8
9
10
0.025
0.12
0.21
0.27
0.32
0.37
0.40
0.44
0.46
0.48
5.60
3.60
2.90
2.55
2.32
2.17
2.06
1.96
1.89
1.83
R′=12个月的每100妇女净累积总停用率,如表3-6G项,为35.9。T′=12个月的总停用数,如表3-4C项为191。0%的下限总是0。
总净累积停用率下限的补数(即100-总停用率下限)为续用率的上限,如表5-2,100-31.7=续用率上限68.3。而总停用率上限的补数(即100-总停用率的上限)为续用率的下限,如表5-2,100-40.1=续用率下限59.9。表5-2为12个月的每100妇女的净累积停用率(同表3-7)及95%的可信限。如欲比较两种不同节育器的效果时,二者的可信限数字重叠为无显著差异,若不重叠则有显著差异(P<0.05)。累积停用率的显著性检验也可用生命表差异卡方检验法,但方法比较复杂。

表5-2100妇女的净累积停用率及95%可信限(12个月)

各种停用率(%)下限上限
妊 娠
脱 落
因症取出
非因症取出
总停用率
续用率
4.2
7.1
4.6
20.0
35.9
64.1
2.4
5.0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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