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计划单列城市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计划单列城市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实行单独列出、享有相当于省一级的经济管理权限的城市。1983年2月,国务院首次批准重庆市在国家计划中实行单列。1984年又陆续批准对沈阳、大连、哈尔滨、武汉、西安实行计划单列。1986年以后,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南京、成都、长春也先后被批准为计划单列市。计划单列的主要内容: (1)在国家计划中单列户头,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全面单列,直接纳入全国计划综合平衡、统筹安排。(2)被赋予相当于省一级的经济管理权限,并直接参加全国性各项经济活动。(3)分别由中央和所在省批准进行经济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实行计划单列后,将促进上述城市的经济体制改革,增强城市的综合服务功能,扩大以这些城市为依托的横向经济联系,充分发挥这些城市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中的作用。 计划单列城市我国编制国民经济计划时加以计划单列的一些城市。目的在于在不改变省领导市的行政体制前提下,把计划单列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国家计划,进行综合平衡。计划单列城市拥有相当于省一级的经济管理权限,可以更好地发挥其经济中心作用。计划单列城市拥有的经济管理权限主要有:根据国家计划和本市的情况,制定、实施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长、中、短期发展计划,管理本市的工农业生产、固定资产投资、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业、外贸、科技、文教等经济社会发展事业;在计划、财政、税收、物价、银行、保险、工商行政、劳动工资、电力、物资、外贸、海关、商检、邮电、环境保护、药政药检、专卖事业、旅游等方面,拥有相当于省一级的经济管理权限。对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利用外资、引进项目的审批,对经济组织和文化事业单位组织的审批,对建设用地、规划设计、建筑施工等的审批,拥有省一级权限。各项事业费和建设投资的安排也视同省级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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