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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公安局在1997年6月建立警务督察队,后在各公安分局陆续组建警务督察队。警务督察机构的职责是: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现场督察。警务督察机构对公安民警违反纪律需要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措施的,可作出决定,报本级公安机关行政首长批准后执行;认为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降低警衔、取消警衔的,可以提出建议,移送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在督察工作中发现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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