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保司 ☚ 警法司 警学司 ☛ 警保司官署名。清末置,属巡警部。分设四科:保安科,掌预防危害,维护治安,宣布应行告诫、禁止的一切命令,查禁奸民棍徒结会、拜盟、扶乩等事。卫生科,掌考核医学堂的设置,医生的考验、给凭,并清道、检疫,计划及审定一切卫生保健章程。工筑科,掌京城内外道路工程之计划,调查各省都会及商埠修路工程,审订京外各警厅房屋式样与工厂、戏院建筑的检查,管理一切公私营造事宜。营业科,掌市中一切营业开张,申报存案,并审定铺捐、车捐各项捐章及市场绅董公所办事章程,京城内外所设电灯、自来水、市街、铁路均归其核准保护。设郎中一人,总理司务;每科设员外郎一人,总理科务,主事一人,办理科务;并有书记官、司书生若干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