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区的信用合作社
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解放区创立的一种合作性质的信用组织。信用合作社通过发动农民群众自已组织资金,调剂有无,建立新的借贷关系,组成群众性的集体经济组织,办理农村和乡镇的信用业务,补充银行的不足。开办信用合作社的目的是:抵制高利贷的盘剥;用农民自己的资金力量,支持生产,活跃城乡经济。
中国早在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就有过合作社信用活动。1930年上半年,兴国县工农兵第二次代表大会决定,在城镇和农村都要建立平民银行与信用合作社。1932年初在瑞金成立中华苏维埃国家银行之后,积极发展了信用合作事业,当年曾颁布过《信用合作社的工作纲要》。工农革命政权十分重视信用合作社的发展,信用社成立后,在改变封建土地所有制,废除债务,打击高利贷方面起了重要作用,信用社在农村成为农村信用的枢纽。苏维埃政府于1933年9月颁布了《合作社标准章程》,还从300万元公债中拨出20万元发展信用合作社。国家银行对信用社实行低利贷款,扶助信用社开展业务。信用社也把部分股金存入银行,充实银行资金,代银行对私人发放贷款,信用社成为银行的得力助手。
抗日战争期间,广大新解放区为了发展农业生产,迫切需要资金支持,各地农村信用社的成立,成为其有力的工具。1943年后陕甘宁边区与晋冀鲁豫边区先后都开办了信用合作社。两边区分别推广延安南区沟门信用社和太行涉县索堡信用社的经验,从此信用社有很大发展。据1947年调查,陕甘宁边区和太行大岳两区有信用社800多个。
在国民党统治区也曾搞过信用合作。但在国民党统治下的农村信用大多控制在地主、富农手中,他们以高利贷形式转贷给农民,使农民受到的剥削更为严重。解放区的信用合作社和国民党统治下的信用合作根本不同。解放区的信用合作社的优越性表现在为广大贫下中农服务,为解决贫下中农的生产、生活服务。它是广大农民群众自己的信用组织。而国民党统治下的信用合作是为剥削阶服务的组织。
信用合作社是以贫雇农和手工业工人为骨干,团结中农的群众性互助组织。信用合作社在入社、入股、退社问题上坚持自愿原则;在业务经营上,从发展生产中吸收存款,放款以发展生产为主,照顾生活上急需;在与银行的关系上,银行对信用社可给予资金支持,信用社可代银行兑换损伤券等,但不是银行的基层机构。信用合作社是根据地、解放区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