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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视听资料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视听资料shìtīngzīliào

指通过让人看到形象、听到声音而得到信息或知识的资料,如唱片、幻灯片、电影片、录音带、录像带等。
 ◇ 视听资料是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所创建起来的一种新型证据……具有很多优点和特点。(光明日报.1986.1.15)
 ◇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有以下几种: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人民日报.1997.1.13)

视听资料shìtīng zīliào

借助电子计算机贮存的录音录像等资料。例如:“视听资料是将现代化的科学技术运用到诉讼活动中来的一种新的证据种类。它不仅属于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而且在刑事诉讼中也同样适用。”(《光明日报》1986. 1. 15)

视听资料

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以及其他高科技设备储存的信息证明案件情况的资料。视听资料是将现代高科技先进成果运用于诉讼领域的重要产物。1996年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明确将视听资料规定为法定证据种类之一。视听资料的形式、储存和再现,具有高度的准确性、逼真性、直感性和动态连续性,可以将与案件有关的形象和音响,甚至案件发生的实际状况直观地再现。视听资料客观性强、连续地再现案情,信息量丰富。但视听资料易被伪造,其被篡改、伪造后,凭人的感观往往难以发现。视听资料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审查时,应注意其形成的时间、地点、环境,有无影响信息真实性的情况,视听资料的收集、保管过程,有无伪造,有关的设备和制作技术是否正常、科学,其内容是否矛盾。视听资料真伪的审查必须依靠现代科技手段。


视听资料

又称音像资料、电脑资料。借助电磁、光电、电子计算机设备等手段所记载和再现的声音、图像、数据等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种综合性证明材料。包括录音带、录像带、电影胶片、电视录像、传真资料、电话录音、雷达扫描资料、电子计算机贮存数据等。这些资料大体可分为:录音资料、录像资料、电脑数据资料,以及红外线、中子束、激光等测验仪器所提供的资料。视听资料作为一种独立的民事诉讼证据,记录和反映一定事实,储存和保全着一定的信息,并通过一定的装置能够再现其所记录和保存的资料。视听资料的特点主要是用一种“特殊语言”,形象地反映行为人的真实思想感情,或案件发生、发展、变化的过程,动、静结合,音、像结合,较之一般书证、物证所提供的事实更形象、生动、连贯、全面、直观、逼真,证明力较强。许多国家都把视听资料作为一种证据方法。视听资料容易被人为地篡改,或者因仪器发生故障而失真。因此,对视听资料进行审查时,特别需要注意贮存、输出、转换等各个环节是否存在差误,资料内容有无被人篡改等情况,结合其他证据进行审查,以确定其真实性。

视听资料

又称“音像资料”。借助电磁、光电、电子计算机设备等技术手段所记载和再现的声音、图像、数据等信息资料。中国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将视听资料定为诉讼证据的一种独立形式。在刑事诉讼实践中,特别是在刑事侦查中运用也十分广泛。可分为录音、录像、电脑数据以及红外线、中子束、激光等测验仪器提供的资料。使用时必须审查信息存贮、输出、转换等环节是否存在误差,资料内容有无人为篡改等情况。

视听资料

诉讼证据之一。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录音、录像带,电子计算机贮存的资料。

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

以录音、录像方法收取的声音、形象,以及通过电子计算机贮存的各种数据等资料的总称。在刑事诉讼中,视听资料是证据的一种,被许多国家刑事诉讼法律所确认。该种证据不同于其他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它既不是以物品的痕迹形态,性质、质量和位置等特征证明案件真相,也不是以文字和图画等内容证明案件真相,更不是具有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人所作的鉴定结论证实案件真相,而是以原始的音响、图像和贮存的资料内容证明某种待查明的事实。视听资料的优点是: (1)信息容量大,内容丰富; (2)利于保存; (3)便于使用; (4) 准确、可靠程度大。录音、录像能使原始情况重现。但是,视听资料有其缺点,即容易被剪辑、伪造,或者被人为利用,从而影响其正确发挥证明作用。在使用该种证据时,必须经过认真核查。我国刑事诉讼法只将其纳为刑事证据的一种,对于如何收集、保存、运用等尚未作出具体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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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听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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