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法律文件简称“规范性文件”或“法规”。一定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颁布的包含有要求人们普遍遵守的行为规则的文件,是法的基本渊源形式之一。规范性法律文件必须由享有法律规范创制权的国家机关制定,通常要求有特定的形式和名称。不同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在效力等级上也存在差别。规范性法律文件中所包含的行为规则在其制定机关所辖区域内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国家机关就特定场合、特定问题发布的个别性决定和命令,不属于规范性文件的范畴。参见〔非规范性文件〕。 规范性法律文件“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对称。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抽象的、可以反复适用的并要求人们普遍遵守的行为规则的文件形式。具有法律规范的一般约束力。国家机关的权限不同,它们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也具有不同的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