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集体企业实行内部集资和股份制有关财务问题的规定
1989年6月16日国家税务局发布,共6条。 主要内容:企业实行内部职工集资,应按国务院《关于加强企业内部债券管理的通知》所列条件等规定执行,集资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限居民定期储蓄利率的40%。内部集资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所支付的集资利息,可列入成本,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部分,从企业自有资金和所得税后利润中支付;经批准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只能用企业自有资金和所得税后企业支配的利润归还集资本息。 股份制的集体企业支付的利息应全部在企业税后分红基金中列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