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违反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规定的处理暂行办法
1987年11月25日全国控办、国家计委、国家经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部、公安部发布。 本办法自到达之日起执行,共12条。主要内容:运用范围;社会集团购买力控制指标下达和专项控制商品的购买,制作规定;对执行和违反国家有关专控商品管理规定的,分别作了处罚规定。 《办法》主要适用于党政机关,人民团体、部队,全民和集体企事业单位。 对违反国家有关专控商品管理规定的处罚有:通报批评,罚款,没收所购商品。 对直接责任者和单位领导视情节处以罚款,或者行政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