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班牙地方议会
西班牙地方自治、立法机关。西班牙地方自治有悠久的历史。1939年至1975年佛朗哥统治时期议会作用甚微,并废除了地方自治。1978年通过的现行宪法,承认和保障各民族和各地区的自治权。自治区设立法议会,由普选产生。立法议会负责向地区代表院——参议院推荐参议员或由立法议会议员兼任参议员。各自治区每100万人增加1名参议员,由自治区立法议会任命。立法议会有权向全国议会提出立法建议 (但不能直接进行国家立法)。1981年以后,全国成立了近20个自治区。全国50个省均设有议会。参议院议员在每省选举4名,每个岛屿或群岛组成1个选区,除大加利岛、马略尔卡岛和特纳里夫岛3大岛各选3名外,其它岛区各选1名。省下设市镇,全国共8000多个,市镇也设有议会。各议会主要负责人由各地公民直接选举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