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资产阶级法律思想17世纪以来西方资产阶级关于法的基本思想。主要经历了3个发展时期。(1) 17—18世纪,以自然法学说为主,从资产阶级人道主义和个人主义出发,强调利己主义。分为不同派别,以格老秀斯和霍布斯为代表,拥护君主专制,主张主权在君; 以洛克、卢梭和杰斐逊为代表,坚持共和,主张主权在民; 以孟德斯鸠为代表,赞成君主立宪。(2) 19—20世纪初,历史法学、分析法学和德国唯心主义法学占据统治地位。历史法学19世纪初首先在德国兴起,强调法的历史传统和民族精神,19世纪末20世纪初溶解在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和社会学法学中,主要代表人物是萨维尼、普赫塔和梅恩等。分析法学以实证主义哲学为基础,认为自己的任务仅在于从逻辑上分析实在法,主要代表人物是奥斯丁。德国唯心主义法学是对康德、黑格尔和费希特等人哲学体系中包含的法律思想的通称。(3) 20世纪,以社会法学和规范法学 (或纯粹法学) 为主要法律思想,主张用社会学的观点来研究法学,强调法律的社会化。派别繁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