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西方国家的非婚同居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西方国家的非婚同居 西方国家的非婚同居近年来西方国家的非婚同居现象愈演愈烈,这种同居与事实婚不同,不构成婚姻和夫妻关系,但却逐渐为官方所认可。例如,1976年美国俄勒冈州和加利福尼亚州最高法院,面对非婚同居人数的不断增加,不得不为某种目的承认这种结合是合法的,支持公开非婚同居者之间的契约权利。在英国,1972年以前,非婚同居还被人们斥为不道德和违反公共政策的行为,议会和司法部门对其也都不予承认,但是1972年的一个案例规定了允许同居者占有对方的房屋,议会也允许同居者在他方死后有权请求抚养费,使非婚同居之风大长。1975年瑞典的一项法律承认同居双方有权就对方遭受人身伤害索取抚恤金或请求赔偿,而对前合法妻子索要赡养费的诉讼,司法机关却不予受理。原因是该男子早已与另一女子同居结合,等于重新结婚。1978年瑞典实施的父母子女法还规定,非婚同居者双方对子女都有抚养义务,并且在此之前,法律就已不再使用“婚生”或“非婚生”子女这类名词,其两者均视为合法子女。此外,近年瑞典法律还确立了一种新的夫妻财产制,即“推迟共有制”。根据这种制度,夫妻结婚后各自的财产归各人所有,但在离婚时却把一切婚姻财产作共有财产分配,这样做虽然抑制了富有者轻率离婚的现象,但却助长了非婚同居。丹麦、挪威、芬兰、荷兰等国非婚同居也有不断增多的趋势。 ☚ 西方国家的同性婚 家范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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