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征国营工业企业固定资产税的暂行规定
1979年7月13日国务院发布。 为了使工业交通企业对占用固定资产在经济上承担必要的责任,促进企业积极提高固定资产利用率,作了4条规定。主要是:(1)国营工业交通企业的固定资产,实行有偿占用,向国家缴纳固定资产税。(2)规定固定资产税的税率及何种情况下可以免减税。 (3)企业对多余的、闲置的固定资产应如何处理。 (4)在国家没有正式颁发国营企业固定资产税法以前,暂以固定资产占用费征税,具体办法由财政部规定。本规定可先在扩大国营工业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的试点企业中试行,待取得经验后,再逐步推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