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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12月31日国家税务局发,共5条。
《通知》规定:对生产毛毯所用的毛纱等9种纺织产品从1990年1月1日起恢复按规定征收增值税,个别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办理。对化纤用量在30%以上的毛织品、毛复制品、人造皮毛在1990年内继续减按18%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化纤用量在30%以上的其他混纺毛纺品在1990年内继续按21%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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